網頁上商品標錯價怎麼辦?

一、要約與承諾,還有要約之引誘?

要討論商品標錯架需不需要履約或賠償前,必須要先了解法律上買賣契約是如何成立的,一般契約的成立,是有一方提出締約的請求(在法律上稱為「要約」),而對方答應了這個請求(在法律上稱為「承諾」),如此一來契約才會成立;至於要約之引誘,從字面來看,其目的僅是在引誘他人前來提出要約,性質上與要約不同。若我們以「握手」來比喻的話:【情況一】甲向乙伸出手(要約),而乙看到後也向甲伸出手(承諾),二人握了手(契約成立);【情況二】甲問大家:「有誰要來跟我握手呢?」(要約之引誘),乙在聽到後就伸出手(要約),而甲也伸出手來回應(承諾),二人握了手(契約成立)。在【情況一】中,能否達成握手的關鍵在於乙最後是否伸出手回應,而在【情況二】中,則是取決於甲最後是否伸出手回應,這便是有無要約引誘的差別。

二、網頁上之標價是否屬於要約?

    承上,這個問題的討論價值,在於消費者在網頁上點擊商品,究竟是承諾(如果標價是要約的話),還是只是要約(如果標價是要約引誘的話),業者能否拒絕締約,對此實務上有不同的看法

1.認為屬於「要約引誘」的見解:

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3號判決認為:「衡情網路購物平台究與實體銷售商品之店面迥異,網路交易之出賣人,不過係利用平台刊登訊息,提供多數人參考,並邀請有興趣之消費者向其提出訂購之要約,於網路上陳列所販售之商品圖片當下,並不必備有存貨,可於接單後再行叫貨或轉由廠商出貨,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難認出賣人在不確定實際商品情況下,即有受商品圖片展示行為拘束之意思。再參酌上開購買說明及購物須知,已明確標示商店保有訂單接受與否之權利,可見原告訂購系爭手機後,仍須經被告確認接受訂單與否,益徵被告有不受商城標示系爭手機價格拘束之意思,堪認被告於商城展示販售之系爭手機,應屬要約之引誘。」

2.認為屬於「要約」的見解:

臺灣臺北106年度北消簡字第28號判決認為:「被告在91APP網站上,就系爭冰箱已標示其型號、原價及折扣後價格,屬已確定之內容,已符合要約之要件,原告等人依該網站刊登內容而予點選下單購買,兩造就買賣之標的及價金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已成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小字第1226號判決則認為:「本件被告於『25店舖』網路商店將系爭水波爐刊登出售,並將系爭水波爐之原價、折價、型號、顏色等資訊標示明確,有交易明細1份附卷為證,依上開說明,堪認被告在網路商店刊登出售系爭水波爐之意思表示為『要約』,被告自應受該要約之拘束,嗣原告依前開被告刊登之『要約』內容,點選所要購買之商品即系爭水波爐後回覆下訂單,以信用卡付款方式付清款項,並接獲被告簡訊通知已完成訂單等節,亦有交易明細、簡訊、信用卡扣款明細等件附卷可核,是原告之下訂單行為,未將被告所刊登之商品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應為對被告要約所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足徵兩造間成立系爭水波爐買賣契約。」

三、標錯價後店家可否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主張撤銷?

    承上,若採標價是要約的見解,在消費者點選商品下訂後契約即成立,那麼店家可否主張撤銷錯誤意思表示而使契約不成立呢?

   對此,司法實務上認為,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中之「過失」,如解為抽象輕過失,則表意人幾無行使撤銷權之機會,未免過苛;如解為重大過失,則表意人恣意撤銷,有害交易安全,故應採取具體輕過失之判斷標準,較為合理且公平。職是,表意人之錯誤,如係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所致,即不得撤銷。(請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6448號判決)

    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消簡字第28號判決進一步解釋:「消費者係在虛擬世界之網路上進行購物,並無實物可供其檢視判斷,故消費者僅得信賴網路廣告之刊載而為購買與否之決定,顯負擔較企業主更大之風險,此與傳統一對一之買賣交易,買受人得藉由契約締結過程,而知悉出賣人意思表示之真意是否出於錯誤,故其信賴保護程度較低,必須分別以觀,因此,一旦允許網路交易之企業主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而撤銷其出賣之要約,勢將影響消費大眾對網路交易安全之信賴,而阻滯網際網路活動之蓬勃發展,致使社會經濟造成莫大損失,從而,依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之精神,自應課予企業主更高度之注意義務,故就信賴保護及交易安全之觀點而言,被告就系爭冰箱價格在網頁上刊載之疏失,顯有違其應負之高度注意義務,而難辭其咎,應不得將此不利益,轉嫁予消費者承擔。」

    因此,對於店家能否撤回標錯的價格,法院的見解均認為店家應有「具體輕過失」而無法將錯誤的意思表示撤回,在契約已經成立後,店家原則上就應該負履約的責任。

四、消費者有無權利濫用?

    對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6448號判決認為:「可見原告亦知系爭商品市價不可能如,且係經鄰居告知後方下單訂購,堪認原告有僥倖利用被告可能標價錯誤之情形而下單。再者,被告於系爭商品下架後願以主機原價9,780元並加贈遊戲片1至2片為補償方案,已較市價為低,且此方案經除原告外之部分訂購者所同意,然原告仍要求被告以上開價格出貨,衡量兩造間就此交易所得之利益,堪認已犧牲被告之利益,原告行使權利有違誠實及信用方法。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履行,不符交易之公平正義,應屬權利濫用而不得主張其權利。」,再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判決認為:「查系爭商品原售價應為每瓶1,680元,與原告下標時之價格每瓶8元,價差達210倍,顯已非一般合理商業促銷,縱認係商家特別優惠活動,亦多會採取限量、限時或每人限購數量等方式為之,然觀諸原告下標時之網頁內容,並無特別標示系爭商品為出清促銷或特價拍賣,復未限制購買數量,則一般正常、理性消費者對於系爭商品標價均可能產生懷疑,如欲購買者,應當先以訊息或電子郵件聯絡賣家確認售價,以免衍生交易糾紛,何況原告之下單數量為101瓶,一般情形亦會先確認賣家是否有足夠庫存數量可供販售,否則貨量不足時,仍須等待到貨或是事後變更交易數量或退款,然原告均捨此不為,即逕自下標,顯已有利用被告標價錯誤之僥倖心態。…是原告在不知系爭商品保存期限、實際功能的情形下,猶與他人一起大量訂購系爭商品,顯屬惡意以圖利自己,而有違誠實及信用方法,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履行,不符交易之公平正義,應屬權利濫用而不得主張其權利。」

    反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消簡字第28號判決則認為:「本件除原告蘇○○購買2台冰箱外,餘3名原告僅各購買1台,難認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係以損害被告為主要目的,且衡以不論網路交易或實體商店之消費購物,商家為了促銷突然大幅降價乃常見之事,系爭冰箱在銷售平台上之價格係將『原價$99,000』劃掉改為『$9,900』,消費者(原告)實無從瞭解廠商(被告)就商品定價之標準或心態,究係在進行大拍賣抑或是標價錯誤,亦無消費者必須衡量每件商品之賣價是否合理,始能承諾之理,難認原告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況被告亦可透過保險或對錯誤標價應負責之人請求負責,以被告為知名企業而論,不應為免除其契約上責任即認購買者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

    由上可知,在店家標錯價後,消費者下單訂購是否屬於權利濫用的判斷上,大約可以從標價與正常價格的差距是否過大、有無註明促銷或限量、消費者是否願意接受合理補償方案、有無事前向店家確認以及購買數量是否異常大量等情形來做綜合判斷。

五、結論

    對於店家在網頁上標價錯誤而在消費者發現後下單,店家是否必須依約履行或賠償,需綜合判斷網站有無保留締約的權利、錯誤之價格與原價間是否差距過大、消費者有無異常下單、是否願意接受合理補償等情形,除了店家應注意網頁上的標價外,也提醒消費者不要貪小便宜惡意下單,以免遭法院判決敗訴反而得不償失。

在〈網頁上商品標錯價怎麼辦?〉中有 2 則留言

  1. 您好:
    請問一下若廠商網站這樣標明 https://www.feiler.com.tw/pages/terms
    五、產品訂單
    展示於本平台的商品價格和其他資訊僅為要約之引誘,且您的訂單應被視為要約。所有透過本平台所為的訂單均需經Feiler購物商城的承諾。這意味著Feiler購物商城可以以任何理由或無理由拒絕承諾或可以撤銷任何訂單,不論該訂單是否已經被確認,並不對您或其他任何人承擔責任。如果您的金融卡、信用卡、銀行帳戶或其他第三人支付帳戶(支付寶、銀聯線上支付、財付通等)已經收款,而後該訂單被撤銷,則Feiler購物商城將退款至您原購買帳戶。
    是否就算真的標錯價了,就可以凌駕在行政院消保處「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16年修訂後,原則上只要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是否是標錯價,業者就該履行契約出貨,不能任意取消訂單。這條法規上??

    感謝您的耐心回覆,謝謝!!

    1. pinsinlawfirm

      您好,司法實務上在判斷標錯價是否可以撤銷的重點在於契約是否成立以及消費者有無濫用權利等方面,該網站的標語,其目的在於使契約不要這麼早或是這麼快成立而留給賣家修正的空間,但參考上述實務見解,本文會認為除非該網站有設置回覆交易成功的機制或通知,否則在內容、價格等必要事項都已明確的情況下,消費者點擊購買契約即已可能成立,最遲在完成付款時即可認為契約已經成立而可要求賣家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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