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需知事項

壹、訂立遺囑的方式

ㄧ、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處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處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貳、見證人資格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遺囑的內容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市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茲依民法之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后:

ㄧ、不動產部分

  (ㄧ)座落於○○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   〉住宅,由○○○繼承。

  (二)座落於

二、動產部分

  (ㄧ)本人名下之股票由○○○繼承。

  (二)本人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本人指定長女○○○為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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