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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區交戰中請勿靠近—談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與效力
一、前言 對於不動產之權利關係有所爭執時,當事人最後往往只能透過訴訟來解決,然而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從起訴到最終判決定讞為止,經過數年時間已是常態,屆時不動產是否易主或有其他權利變動,可能使得原已釐清的法律關係再度地錯綜複雜起來,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立法者特別於民事訴訟中納入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

是遊戲機還是販賣機?—談夾娃娃機台的法律關係
在台灣街頭巷尾皆可見的夾娃娃機台,其數量更是驚人地多,光是四都中機台業者的年營業額就高達10億元之數,顯見台灣人對於夾娃娃的喜好與投入,因此,更該知道這類的自助選物販賣機,在投幣後兼有買賣與租賃之性質,消費者在遭遇機台故障、商品破損或是違反保夾設定之情形時,應如何維護自身之權益,才能玩得開心,拿得放心。

淺談法定空地的性質及規範
在買賣土地時,一切都談妥,買賣契約也已簽定後,才發現自己買到的是法定空地,那該怎麼辦?法定空地到底是甚麼?跟一般土地又有何區別呢?以下將做詳細的介紹: 一、何謂法定空地? 法定空地之存在,係源自於建築法之規範要求,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合法性
一、前言 所謂勞雇關係,乃指勞工依據勞動契約聽從雇主的指示提供勞務從事雇主在經營上或生活上所需的事務。原則上雇主有指派勞工工作之權利,但並非雇主可以肆無忌憚地要求勞工做任何的工作,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即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即在防止雇主的任意調動。然而

長輩反常購物及投資,要如何預防呢-淺談輔助宣告制度(下)
六、法院依民法第15條之1所規定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另外指定需得輔助人同意才能實施的行為: (一)司法實務上法院依聲請人聲請,而為輔助宣告時指定受輔助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五花八門如有申請補領、換領、換發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及戶口名簿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文件;辦理金融機構帳戶開戶、申辦信用

長輩反常購物及投資,要如何預防呢-淺談輔助宣告制度(上)
一、案例 王老先生年近八旬,患有輕微失智,雖然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是對於金錢如何使用,已有判斷能力不足的情況,他在小明推銷之下,耗費鉅資購買昂貴的保健食品,並與保健食品公司訂立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王老先生陸續也給付30多萬元,事後才被他的兒子小王發現,這樣的案例時有耳聞,那我們

孫輩究竟屬於哪一邊?—不完全收養制度下的代位繼承
一、案例設計 甲育有二子女A與B,時光匆匆飛逝,轉眼A、B均已結婚生子B有一19歲之子b,其後B為獨身之乙收養,但b未表示同意因而不受收養效力所及。多年後B因病去世,又過了數年,甲乙相約出遊時不幸遭逢車禍皆亡,請問b得代位繼承甲或是乙之遺產? 二、新法採不完全收養制度 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

兼職∕斜槓勞工的權益保障
一、案例設計 小松今年大學畢業後,由於希望能夠多存一些錢作為日後創業之用,因此除了白天在A設計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工作外,晚上還到B超商大夜班上班。一日,小松在A公司下班後欲前往B超商接班的途中,不慎與一違規左轉之汽車發生擦撞,小松因此受有右腳骨折之傷勢,必須打石膏在家休養一個月,但卻遭A公司以勞動契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得否撤銷死因贈與?
一、案例事實 老李中年喪偶,與亡妻育有獨子阿信,但因阿信長年在國外工作,鮮少返台,遂雇請幫佣阿娟負責照顧老李生活起居,經過十多年,老李的健康每況愈下,其深感自己時日無多以及阿娟多年悉心照顧,老李即向阿娟表示將其珍藏之字畫古董,在其死後贈與阿娟,並立下字據由老李及阿娟共同簽名其上為憑,後老李蒙主寵召,

此區交戰中請勿靠近—談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與效力
一、前言 對於不動產之權利關係有所爭執時,當事人最後往往只能透過訴訟來解決,然而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從起訴到最終判決定讞為止,經過數年時間已是常態,屆時不動產是否易主或有其他權利變動,可能使得原已釐清的法律關係再度地錯綜複雜起來,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立法者特別於民事訴訟中納入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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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街頭巷尾皆可見的夾娃娃機台,其數量更是驚人地多,光是四都中機台業者的年營業額就高達10億元之數,顯見台灣人對於夾娃娃的喜好與投入,因此,更該知道這類的自助選物販賣機,在投幣後兼有買賣與租賃之性質,消費者在遭遇機台故障、商品破損或是違反保夾設定之情形時,應如何維護自身之權益,才能玩得開心,拿得放心。

淺談法定空地的性質及規範
在買賣土地時,一切都談妥,買賣契約也已簽定後,才發現自己買到的是法定空地,那該怎麼辦?法定空地到底是甚麼?跟一般土地又有何區別呢?以下將做詳細的介紹: 一、何謂法定空地? 法定空地之存在,係源自於建築法之規範要求,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合法性
一、前言 所謂勞雇關係,乃指勞工依據勞動契約聽從雇主的指示提供勞務從事雇主在經營上或生活上所需的事務。原則上雇主有指派勞工工作之權利,但並非雇主可以肆無忌憚地要求勞工做任何的工作,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即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即在防止雇主的任意調動。然而

長輩反常購物及投資,要如何預防呢-淺談輔助宣告制度(下)
六、法院依民法第15條之1所規定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另外指定需得輔助人同意才能實施的行為: (一)司法實務上法院依聲請人聲請,而為輔助宣告時指定受輔助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五花八門如有申請補領、換領、換發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及戶口名簿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文件;辦理金融機構帳戶開戶、申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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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王老先生年近八旬,患有輕微失智,雖然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是對於金錢如何使用,已有判斷能力不足的情況,他在小明推銷之下,耗費鉅資購買昂貴的保健食品,並與保健食品公司訂立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王老先生陸續也給付30多萬元,事後才被他的兒子小王發現,這樣的案例時有耳聞,那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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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設計 甲育有二子女A與B,時光匆匆飛逝,轉眼A、B均已結婚生子B有一19歲之子b,其後B為獨身之乙收養,但b未表示同意因而不受收養效力所及。多年後B因病去世,又過了數年,甲乙相約出遊時不幸遭逢車禍皆亡,請問b得代位繼承甲或是乙之遺產? 二、新法採不完全收養制度 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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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設計 小松今年大學畢業後,由於希望能夠多存一些錢作為日後創業之用,因此除了白天在A設計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工作外,晚上還到B超商大夜班上班。一日,小松在A公司下班後欲前往B超商接班的途中,不慎與一違規左轉之汽車發生擦撞,小松因此受有右腳骨折之傷勢,必須打石膏在家休養一個月,但卻遭A公司以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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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老李中年喪偶,與亡妻育有獨子阿信,但因阿信長年在國外工作,鮮少返台,遂雇請幫佣阿娟負責照顧老李生活起居,經過十多年,老李的健康每況愈下,其深感自己時日無多以及阿娟多年悉心照顧,老李即向阿娟表示將其珍藏之字畫古董,在其死後贈與阿娟,並立下字據由老李及阿娟共同簽名其上為憑,後老李蒙主寵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