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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刑事有罪判決的科刑,就是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定刑),對於被告的一個犯罪行為量處適當之刑期(宣告刑)。而若是數個犯行時則分別量處刑期(宣告刑)後,再予以合併定出總共應該交由監獄執行的刑期(執行刑),因此在「數罪併罰」之情形下,就會有定執行刑的必要。 一、定應執行刑的界線 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下)
三、結語 總結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各級法院就此標準之運用,「締約詐欺」之審查著重締約時相對人有無積極實行詐術使相對人就客觀基礎事實有所誤認(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被告以其母陳○○的3歲女兒血癌要出國治療急需出售○○公司股份,且告訴人洪○○入股後於106年年底即可獲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上)
在現代的社會裡,無時無刻都發生著各式各樣的交易,像是買賣、租賃、借貸等等,這都成為了我們生活中必要的一部份,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也不是每次的交易都能夠順利進行。若遇上了對方違約的情況時,大部分人直覺上都會認為「對方詐欺我!」,但是否違約就一定會構成詐欺呢?單純的違約與詐欺應該如何區分呢? 一、何謂違約

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一、前言 「告訴人對我的指控都是不實的,我可以提告他誣告嗎?」、「我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了,對告訴(發)人提告誣告罪會成立嗎?」這些是刑事被告在偵審程序進行中或終結時經常會提出的問題。從一般人來看,會認為既然法律已經還我清白了,就表示對方所為申告行為應該構成誣告罪,但實際上不起訴(無罪)

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一、前言 台灣因為地狹人稠,出門時停車位更是一位難求,因此常常遇到貪圖方便就亂停車的駕駛人,若是違規停在公有道路的範圍內,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及第56條之規定向警察機關逕為檢舉,然而當違停的車輛所在位置是私人土地或停車位時,並無法透過上述規定來排除或處罰。那麼,地主或權利人該

非告訴乃論罪與公訴程序的釋疑
一、前言 在律師與當事人討論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每當談及是否和解作為撤回告訴之條件時,常常會聽到當事人詢問:「律師,這是公訴罪對吧?」,而這顯然是誤解了公訴程序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二者之意義與定位。 二、何謂公訴程序 所謂公訴程序,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酌定、改定與停止
一、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以共同行使原則 所謂「親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除法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民法第1089條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謂:「按所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其內容包括身上照顧權與財產照顧權,父母為完成其對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三:分管協議之終止
按分管協議成立後,因特定事由之發生以致分管協議無法繼續進行時,分管協議之效力即告終止,其事由約有以下四類。 (一)約定期限屆至 若共有人於訂立分管協議時,已有約定分管協議之存續期間,則於期限屆至後,分管協議自應依約終止而消滅。 (二)共有人同意終止 倘經全體共有人訂立未定期限之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占有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二:分管協議之內容與效力
一、分管協議的範圍 共有人間就共有物達成分管協議,固不以所有共有人皆取得分管範圍為必要,亦無須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占有、使用,然分管協議之範圍是否須對於共有物之全部為之,抑或得就其部分成立分管?若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意旨謂:「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之全部劃定範圍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刑事有罪判決的科刑,就是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定刑),對於被告的一個犯罪行為量處適當之刑期(宣告刑)。而若是數個犯行時則分別量處刑期(宣告刑)後,再予以合併定出總共應該交由監獄執行的刑期(執行刑),因此在「數罪併罰」之情形下,就會有定執行刑的必要。 一、定應執行刑的界線 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下)
三、結語 總結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各級法院就此標準之運用,「締約詐欺」之審查著重締約時相對人有無積極實行詐術使相對人就客觀基礎事實有所誤認(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被告以其母陳○○的3歲女兒血癌要出國治療急需出售○○公司股份,且告訴人洪○○入股後於106年年底即可獲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上)
在現代的社會裡,無時無刻都發生著各式各樣的交易,像是買賣、租賃、借貸等等,這都成為了我們生活中必要的一部份,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也不是每次的交易都能夠順利進行。若遇上了對方違約的情況時,大部分人直覺上都會認為「對方詐欺我!」,但是否違約就一定會構成詐欺呢?單純的違約與詐欺應該如何區分呢? 一、何謂違約

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一、前言 「告訴人對我的指控都是不實的,我可以提告他誣告嗎?」、「我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了,對告訴(發)人提告誣告罪會成立嗎?」這些是刑事被告在偵審程序進行中或終結時經常會提出的問題。從一般人來看,會認為既然法律已經還我清白了,就表示對方所為申告行為應該構成誣告罪,但實際上不起訴(無罪)

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一、前言 台灣因為地狹人稠,出門時停車位更是一位難求,因此常常遇到貪圖方便就亂停車的駕駛人,若是違規停在公有道路的範圍內,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及第56條之規定向警察機關逕為檢舉,然而當違停的車輛所在位置是私人土地或停車位時,並無法透過上述規定來排除或處罰。那麼,地主或權利人該

非告訴乃論罪與公訴程序的釋疑
一、前言 在律師與當事人討論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每當談及是否和解作為撤回告訴之條件時,常常會聽到當事人詢問:「律師,這是公訴罪對吧?」,而這顯然是誤解了公訴程序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二者之意義與定位。 二、何謂公訴程序 所謂公訴程序,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酌定、改定與停止
一、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以共同行使原則 所謂「親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除法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民法第1089條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謂:「按所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其內容包括身上照顧權與財產照顧權,父母為完成其對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三:分管協議之終止
按分管協議成立後,因特定事由之發生以致分管協議無法繼續進行時,分管協議之效力即告終止,其事由約有以下四類。 (一)約定期限屆至 若共有人於訂立分管協議時,已有約定分管協議之存續期間,則於期限屆至後,分管協議自應依約終止而消滅。 (二)共有人同意終止 倘經全體共有人訂立未定期限之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占有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二:分管協議之內容與效力
一、分管協議的範圍 共有人間就共有物達成分管協議,固不以所有共有人皆取得分管範圍為必要,亦無須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占有、使用,然分管協議之範圍是否須對於共有物之全部為之,抑或得就其部分成立分管?若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意旨謂:「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之全部劃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