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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離婚後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負擔之效力
一、前言 夫妻離婚後,雖然切斷了彼此間的婚姻關係及糾結,但並無法切斷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以及基此所生之權利義務;然而父母於離異後,通常是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在現實上如何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即成為難題,故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過與不及—談超額查封與拍賣無實益
一、前言 債權人在通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方式)後,最關心者莫非是如何將金錢債權獲得清償,也就是把執行名義上所載的數字變成實際的金錢,但錢不會憑空出現,也不會由國庫來支付,債權人仍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而將其變現取償;然而此種對於

溜之是大吉還是大凶? 談「肇事逃逸罪」的成立
一、前言 曾有新聞報導於111年9月間,一對母女共乘機車,在行進間突然左轉,造成後方騎士剎車不及追撞,母女皆受有擦挫傷,騎士自認沒有責任,故即離開現場。檢方依肇事逃逸罪起訴騎士,但車鑑會和法院都認定騎士無肇責,加上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騎士肇事逃逸案成為法律修改空窗期因此獲判無罪的特殊案例。

是自行清算還是馬後炮?以我國現行限定繼承制度看繼承債務之清償
–兼評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判決 一、現行法「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內涵【另可參本網文章:淺談如何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依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可能之影響及變化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107年6月27日生效實施,其第1條即規定:「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特制定本條例。」而本條例所適用之範圍,並不僅限於包租代管的情形,只要是作為住宅使用之租賃關係,均有本條例之適用,以下僅就本文

漏水爭議問題(買賣篇)
在中古屋交易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莫過於買受人在交屋一段時間後進行內部整修裝潢時,才發現牆內或天花板水漬滲漏或產生壁癌,甚至出現水泥剝落或鋼筋鏽蝕等情形,此際雖然買受人欲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而向出賣人請求減少價金並返還或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惟出賣人亦可能否認交付時有漏水或主張買受人怠於為通常之檢查等抗辯,

婚姻中的貢獻–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前言 雖說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然因遭遇婚姻中的風浪或個性理念不合等原因而使夫妻選擇分道揚鑣,走上離婚一途之情形。而離婚所帶來的影響,不光只是兩個人的分開,通常還會包括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等爭執,尤其是當雙方在財力上有所差距時,本文謹就剩餘財產分配為整體性之說明。 二、適

常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瑕疵(三):未達法律或規約所定之出席人數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之規定及調整 關於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及決議的人數要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

常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瑕疵(二):未遵期通知或載明開會內容(下)
二、撤銷權行使之限制?對於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對於決議無影響者 然而,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之規定,既然認為屬於得撤銷之效力,即表示其瑕疵的程度非若決議無效甚至決議不存在如此嚴重,因此是否能進一步將瑕疵區分為非屬重大且對於決議無影響者,並限制撤銷權的行使,實務上有肯否的意見

談離婚後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負擔之效力
一、前言 夫妻離婚後,雖然切斷了彼此間的婚姻關係及糾結,但並無法切斷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以及基此所生之權利義務;然而父母於離異後,通常是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在現實上如何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即成為難題,故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過與不及—談超額查封與拍賣無實益
一、前言 債權人在通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方式)後,最關心者莫非是如何將金錢債權獲得清償,也就是把執行名義上所載的數字變成實際的金錢,但錢不會憑空出現,也不會由國庫來支付,債權人仍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而將其變現取償;然而此種對於

溜之是大吉還是大凶? 談「肇事逃逸罪」的成立
一、前言 曾有新聞報導於111年9月間,一對母女共乘機車,在行進間突然左轉,造成後方騎士剎車不及追撞,母女皆受有擦挫傷,騎士自認沒有責任,故即離開現場。檢方依肇事逃逸罪起訴騎士,但車鑑會和法院都認定騎士無肇責,加上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騎士肇事逃逸案成為法律修改空窗期因此獲判無罪的特殊案例。

是自行清算還是馬後炮?以我國現行限定繼承制度看繼承債務之清償
–兼評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判決 一、現行法「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內涵【另可參本網文章:淺談如何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依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可能之影響及變化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107年6月27日生效實施,其第1條即規定:「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特制定本條例。」而本條例所適用之範圍,並不僅限於包租代管的情形,只要是作為住宅使用之租賃關係,均有本條例之適用,以下僅就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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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古屋交易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莫過於買受人在交屋一段時間後進行內部整修裝潢時,才發現牆內或天花板水漬滲漏或產生壁癌,甚至出現水泥剝落或鋼筋鏽蝕等情形,此際雖然買受人欲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而向出賣人請求減少價金並返還或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惟出賣人亦可能否認交付時有漏水或主張買受人怠於為通常之檢查等抗辯,

婚姻中的貢獻–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前言 雖說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然因遭遇婚姻中的風浪或個性理念不合等原因而使夫妻選擇分道揚鑣,走上離婚一途之情形。而離婚所帶來的影響,不光只是兩個人的分開,通常還會包括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等爭執,尤其是當雙方在財力上有所差距時,本文謹就剩餘財產分配為整體性之說明。 二、適

常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瑕疵(三):未達法律或規約所定之出席人數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之規定及調整 關於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及決議的人數要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

常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瑕疵(二):未遵期通知或載明開會內容(下)
二、撤銷權行使之限制?對於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對於決議無影響者 然而,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之規定,既然認為屬於得撤銷之效力,即表示其瑕疵的程度非若決議無效甚至決議不存在如此嚴重,因此是否能進一步將瑕疵區分為非屬重大且對於決議無影響者,並限制撤銷權的行使,實務上有肯否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