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院依民法第15條之1所規定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另外指定需得輔助人同意才能實施的行為:
(一)司法實務上法院依聲請人聲請,而為輔助宣告時指定受輔助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五花八門如有申請補領、換領、換發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及戶口名簿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文件;辦理金融機構帳戶開戶、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金融卡及其相關事宜;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電信帳戶、網際網路付款帳號及簽訂電信通訊契約之相關事宜;簽訂保險契約、勞務或職務上契約之相關事宜;辦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之提領、轉帳、匯款等交易相關事宜,其金額超過5,000元者;從事非日常生活所需而標的金額或價額為5,000元以上之法律行為;證券、基金或期貨之開戶、買賣相關事宜;票據行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參照)。網路、訪問等方式行銷或經由其他非親自臨店消費之行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32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承上,司法實務上對於受輔助人就金融機構帳戶存款之提領、轉帳、匯款等交易之金額,或訂立保險契約之金額,或其他從事標的金額或價額逾一定金額之法律行為,究竟為多少呢,主要由聲請人聲請時提出金額來決定,多為1000元至10,000元之間,如辦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之提領、轉帳、匯款等交易相關事宜,其金額超過1,000元者;除前開行為外,為其他從事標的金額或價額逾1,000元之法律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33號)。提領、轉帳、匯款超過10,000元;從事非日常生活所需而標的金額或價額逾10,000元之法律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119號民事裁定參照)。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契約之訂立;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保費超過1,000元之保險契約之訂立;其他對價超過3,000元,或未超過3,000元,但須繳付利息、罰款、手續費、違約金之有償契約之訂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電子支付、行動支付、購買行動電話或申辦門號、票據行為、簽立僱傭契約行為或從事逾5,000元之法律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參照)。申辦手機、行動電話門號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始為有效。且不得申辦月租費超過1,000元之門號方案;簽立保費超過5,000元之任意保險契約,應得輔助人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61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因此,聲請輔助宣告時,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7款「聲請人聲請指定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可設計受輔助人為哪些行為需得到輔助人同意,用來避免輔助人辦理身分證件、金融機構之所有金錢帳戶、信用卡、現金卡,而遭詐騙集團騙去使用,或簽發票據或票據背書之行為,積欠高額債務,或是一定金額標的(如5,000元)以上之買賣契約或投資等交易行為需經輔助人同意,善用此一制度可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
七、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之異同
(一)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制度之差異,主要是在於意思表示能力之差別,若對於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比一般人稍弱或不足的情況,應受輔助宣告,受輔助人原則上其為法律行為有效,僅為上開所述之特定法律行為則應經輔助人同意,若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之行為,法律效果屬無效或效力未定。
(二)若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是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則應受監護宣告,受監護人若受法院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參照),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75條參照),且無行為能力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參照),關於受監護宣告相關制度之介紹,請詳見本所撰文當我老年失智了,誰來照顧我與管理我的財產-淺談成年監護制度一文。
(三)另外無論是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收到法院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後,監護人、輔助人及受輔助人需於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請監護、輔助登記(戶籍法第11、12、35、48條參照),若無正當理由未至戶政機關申請登記,則將面臨300元至900元之罰緩,若經催告仍未申請者,將面臨900元之罰緩(戶籍法第78條參照)。
八、結語
王老先生雖然年事已高,但依舊身體健康,日常生活都可以自理,但對於物品價值及金錢使用觀念,已明顯判斷能力有所不足,會購買非其所必須的鉅額商品,若有這樣的情況,他的兒子小王可以向法院聲請為王老先生的輔助宣告,並且請求擔任輔助人,而且聲請輔助宣告的同時,可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7款向法院聲請受輔助人王老先生從事投資或為買賣等法律行為之契約標的逾一定金額時(如5,000元),應經輔助人小王之同意,這樣一來,王老先生受法院輔助宣告後,所從事投資,或是成立買賣契約超過5,000元時,需要經小王的事前同意或是事後承認,才會發生效力,以此方式來避免老王因判斷能力不足而花鉅資購買商品。
【本文感謝呂浥頡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