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問題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189條所訂「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是否僅限於將來扶養費之請求,抑或包含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貳、高院研討結果:包含將來扶養費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關於代墊已屆期之扶養費之請求,債權人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之基礎,聲請命債務人給付已屆期之扶養費用,然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包含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請求,均屬親子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就此而言,家事事件法已將此類型事件非訟化,具有某程度之非訟性,與一般不當得利訴訟事件尚屬有間。又衡諸家事事件法第189條立法目的,係考量扶養債權人通常係屬經濟上弱者,關於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倘要求扶養債權人預納強制執行費用,或另行聲請執行救助,將增加扶養債權人之程序上不利益。為貫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宜免除扶養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預納義務,以減輕其程序上不利益之負擔,提高執行程序之使用效益(家事事件法第189條立法理由參照)。是為維護債權人利益,並參酌家事事件法第189條文義並未區分扶養費請求之類型,該暫免繳執行費之範圍應包含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請求在內。
參、本文說明
從法體系上來看,請求給付扶養費與返還代墊扶養費均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經常在同一個程序中一併主張而記載於同一裁定(執行名義)中,考量家事事件法第189條的立法目的,自應作如此解釋,始足以保障該條所欲保障的執行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