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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能否限制我家的營業?】
一、前言 在現在常見的公寓及社區居住型態中,對於住戶大會能否透過修訂規約內容的方式來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專有部分的使用,往往會陷入「所有權保障」及「住戶自治」、「公共利益」的拉扯,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第12款:「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管理費該找誰付呢?談社區規約之主觀效力範圍(下)
四、部分實務見解認為繳納管理費的義務人僅限於「區分所有權人」 1.管理費用如無公共基金可為支付,則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故管理費用之繳納原則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僅例外於修繕費有因可歸責於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住戶負擔而已(此即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所稱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

管理費該找誰付呢?談社區規約之主觀效力範圍(上)
一、前言 在現今都會區中居住及辦公的型態已經是以公寓大廈為主,而在社區裡居民或使用者間難免可能因為相鄰關係、費用分擔及安全安寧等各種公共事務上出現爭議或衝突,進一步需要溝通討論並制訂社區規約讓眾人得以依循遵守,減少紛爭以及提升居住的品質;尤其在管理費的收取與公共基金的運用,更是與社區的經營維護有重大

【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口罩嗎?小心違反藥事法規定!】
自從大眾傳播媒介普及化後,各種藥物廣告便伴隨而生,悄悄地深入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不論是大家從小耳熟能詳的「用了足爽就不癢」、「三支雨傘標友露安」、「感冒用斯斯」、「鐵牛運功散」等電視廣告,還是近年常見的「伏冒熱飲」、「吉胃福適」,甚至是在網路上以網路介紹文章或業配文的方式來宣傳藥物進而促進銷售,都屬於

受傷導致薪資收入減少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什麼權利?
在發生車禍、職業災害等意外事件受傷時,被害人有時會需要在醫院治療或家中休養一段期間,此時被害人不僅無法工作而領不到原來的薪資,即便回歸職場後,也可能因傷口尚未完全癒合或發生無法回復的永久性傷害,影響之後的工作表現,這樣子就算沒有被扣薪水,未來恐怕也難以就職或升遷,如果不幸發生這些狀況,被害人其實可以

車禍受傷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什麼權利?
近年來時常於新聞版面見到像車禍一類飛來橫禍的事情發生,俗話說不怕一萬,最怕的是這些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萬一真的不幸遇到了,你其實有以下的權利可以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首先,我們先來介紹侵權行為責任的概念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概念 我國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屆期未改選之處理
一、案例設計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任期業已屆滿,然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未能選出新任管理委員,社區住戶乙多次要求主任委員丙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選任新的管理委員並移交清冊及公共基金,卻遭丙以任期屆滿視同解任,其已不具管委會主委身分為由,拒絕召開區權人會議及處理社區公共事務,亦不願意移交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款規定之適用問題
案例: A於99年間借用B公司之名義投標C縣政府之勞務採購案,經C縣政府發覺並當場宣布廢標,將A移送檢調偵辦,A於101年經法院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判決有罪,後C縣政府於103年初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將A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處,A即主張該刊登公報之不利處分已逾行政罰3年之時效而消

【社區規約能否限制我家的營業?】
一、前言 在現在常見的公寓及社區居住型態中,對於住戶大會能否透過修訂規約內容的方式來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專有部分的使用,往往會陷入「所有權保障」及「住戶自治」、「公共利益」的拉扯,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第12款:「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管理費該找誰付呢?談社區規約之主觀效力範圍(下)
四、部分實務見解認為繳納管理費的義務人僅限於「區分所有權人」 1.管理費用如無公共基金可為支付,則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故管理費用之繳納原則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僅例外於修繕費有因可歸責於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住戶負擔而已(此即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所稱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

管理費該找誰付呢?談社區規約之主觀效力範圍(上)
一、前言 在現今都會區中居住及辦公的型態已經是以公寓大廈為主,而在社區裡居民或使用者間難免可能因為相鄰關係、費用分擔及安全安寧等各種公共事務上出現爭議或衝突,進一步需要溝通討論並制訂社區規約讓眾人得以依循遵守,減少紛爭以及提升居住的品質;尤其在管理費的收取與公共基金的運用,更是與社區的經營維護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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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大眾傳播媒介普及化後,各種藥物廣告便伴隨而生,悄悄地深入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不論是大家從小耳熟能詳的「用了足爽就不癢」、「三支雨傘標友露安」、「感冒用斯斯」、「鐵牛運功散」等電視廣告,還是近年常見的「伏冒熱飲」、「吉胃福適」,甚至是在網路上以網路介紹文章或業配文的方式來宣傳藥物進而促進銷售,都屬於

受傷導致薪資收入減少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什麼權利?
在發生車禍、職業災害等意外事件受傷時,被害人有時會需要在醫院治療或家中休養一段期間,此時被害人不僅無法工作而領不到原來的薪資,即便回歸職場後,也可能因傷口尚未完全癒合或發生無法回復的永久性傷害,影響之後的工作表現,這樣子就算沒有被扣薪水,未來恐怕也難以就職或升遷,如果不幸發生這些狀況,被害人其實可以

車禍受傷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什麼權利?
近年來時常於新聞版面見到像車禍一類飛來橫禍的事情發生,俗話說不怕一萬,最怕的是這些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萬一真的不幸遇到了,你其實有以下的權利可以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首先,我們先來介紹侵權行為責任的概念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概念 我國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屆期未改選之處理
一、案例設計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任期業已屆滿,然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未能選出新任管理委員,社區住戶乙多次要求主任委員丙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選任新的管理委員並移交清冊及公共基金,卻遭丙以任期屆滿視同解任,其已不具管委會主委身分為由,拒絕召開區權人會議及處理社區公共事務,亦不願意移交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款規定之適用問題
案例: A於99年間借用B公司之名義投標C縣政府之勞務採購案,經C縣政府發覺並當場宣布廢標,將A移送檢調偵辦,A於101年經法院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判決有罪,後C縣政府於103年初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將A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處,A即主張該刊登公報之不利處分已逾行政罰3年之時效而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