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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事件中非屬遺產之房屋須併付拍賣?

執行事件中非屬遺產之房屋須併付拍賣?—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7號

壹、法律問題 繼承人甲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A建物之所有權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乙為A建物坐落之B土地所有權人。乙於民國110年間死亡後,由甲繼承B土地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A嗣債權人持「被告甲應於繼承債務人乙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債權人若干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就B土地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就B土地辦理查封登記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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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執行事件暫免繳執行費之類型

家事執行事件暫免繳執行費之類型—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

壹、法律問題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189條所訂「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是否僅限於將來扶養費之請求,抑或包含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貳、高院研討結果:包含將來扶養費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關於代墊已屆期之扶養費之請求,債權人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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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勞動事件法中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執行時效—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14號

壹、法律問題 法院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所為「命債務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前繼續僱用債權人及按月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有無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 貳、高院研討結果:肯定說,應受30日之限制 1.按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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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分割判決的執行力

原物分割判決的執行力—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13號

壹、法律問題 甲、乙及丙共有之土地經裁判分割為A、B二部分,其中B部分土地由甲及丙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惟B土地上有乙所有之建物,試問: 貳、高院研討結果 1.按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共有土地為原物分割之裁判,縱未宣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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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擔保效力範圍

執行程序中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擔保效力範圍—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大法庭民事裁定

壹、背景事實 乙於民國91年持A地(所有權人為甲)之最高限額2500萬元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及甲所簽立之本票一紙(面額2,510萬4,600元)作為債權證明,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獲准。嗣甲於108年11月7日持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並提出上開本票及甲擔任丙對乙之連帶保證人尚負債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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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違約金與不當得利的法律爭議?

如何處理違約金與不當得利的法律爭議—談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壹、背景事實 甲向乙購買A地,並約定價金分3期給付,如有可歸責於甲之債務不履行,經乙解除契約者,得將甲已付價金均沒收充為違約金,甲已依約給付2期價金合計新臺幣3746萬元,乙則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甲所有。嗣甲未依約給付第3期價金,乙解除契約,並依約將甲所給付之全部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另依民法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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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登記錯誤

地政登記錯誤,是否以故意過失為損害賠償的要件?—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大法庭民事裁定

壹、背景事實 甲主張丙以丁(丙之弟)之名義向其借款,並持丁之身分證、印章及名下不動產所有權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以上開不動產設定以甲為抵押權人,丁為抵押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嗣系爭抵押權登記遭地政事務所以係虛偽登記為由塗銷,甲向丙聲請強制執行而無結果,受有借款無法取回之損害,爰依土地法第68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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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解析

債權人的撤銷權解析—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大法庭民事裁定(下)

(承上文) 伍、不同意見之理由節錄(本案大法庭裁定有多達五庭表示不同意見) 一、依文義解釋,修正後系爭條項為同條第1項、第2項之限制規定,即債務人之行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特定物債權人固不得訴請撤銷;惟如債務人之行為,「『兼』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特定物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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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解析

債權人的撤銷權解析—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大法庭民事裁定(上)

壹、背景事實 甲之A地借名登記在乙名下,乙卻私下將A地贈與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陷於無資力。甲發現後乃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甲另主張終止系爭借名契約,依借名法律關係請求乙將A地移轉登記與伊所有。 貳、本案法律爭議 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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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事件中非屬遺產之房屋須併付拍賣?

執行事件中非屬遺產之房屋須併付拍賣?—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7號

壹、法律問題 繼承人甲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A建物之所有權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乙為A建物坐落之B土地所有權人。乙於民國110年間死亡後,由甲繼承B土地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A嗣債權人持「被告甲應於繼承債務人乙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債權人若干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就B土地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就B土地辦理查封登記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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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執行事件暫免繳執行費之類型

家事執行事件暫免繳執行費之類型—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

壹、法律問題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189條所訂「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是否僅限於將來扶養費之請求,抑或包含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貳、高院研討結果:包含將來扶養費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關於代墊已屆期之扶養費之請求,債權人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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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勞動事件法中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執行時效—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14號

壹、法律問題 法院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所為「命債務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前繼續僱用債權人及按月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有無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 貳、高院研討結果:肯定說,應受30日之限制 1.按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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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分割判決的執行力

原物分割判決的執行力—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13號

壹、法律問題 甲、乙及丙共有之土地經裁判分割為A、B二部分,其中B部分土地由甲及丙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惟B土地上有乙所有之建物,試問: 貳、高院研討結果 1.按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共有土地為原物分割之裁判,縱未宣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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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擔保效力範圍

執行程序中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擔保效力範圍—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大法庭民事裁定

壹、背景事實 乙於民國91年持A地(所有權人為甲)之最高限額2500萬元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及甲所簽立之本票一紙(面額2,510萬4,600元)作為債權證明,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獲准。嗣甲於108年11月7日持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並提出上開本票及甲擔任丙對乙之連帶保證人尚負債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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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違約金與不當得利的法律爭議?

如何處理違約金與不當得利的法律爭議—談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壹、背景事實 甲向乙購買A地,並約定價金分3期給付,如有可歸責於甲之債務不履行,經乙解除契約者,得將甲已付價金均沒收充為違約金,甲已依約給付2期價金合計新臺幣3746萬元,乙則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甲所有。嗣甲未依約給付第3期價金,乙解除契約,並依約將甲所給付之全部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另依民法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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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登記錯誤,是否以故意過失為損害賠償的要件?—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大法庭民事裁定

壹、背景事實 甲主張丙以丁(丙之弟)之名義向其借款,並持丁之身分證、印章及名下不動產所有權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以上開不動產設定以甲為抵押權人,丁為抵押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嗣系爭抵押權登記遭地政事務所以係虛偽登記為由塗銷,甲向丙聲請強制執行而無結果,受有借款無法取回之損害,爰依土地法第68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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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解析

債權人的撤銷權解析—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大法庭民事裁定(下)

(承上文) 伍、不同意見之理由節錄(本案大法庭裁定有多達五庭表示不同意見) 一、依文義解釋,修正後系爭條項為同條第1項、第2項之限制規定,即債務人之行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特定物債權人固不得訴請撤銷;惟如債務人之行為,「『兼』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特定物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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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解析

債權人的撤銷權解析—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大法庭民事裁定(上)

壹、背景事實 甲之A地借名登記在乙名下,乙卻私下將A地贈與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陷於無資力。甲發現後乃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甲另主張終止系爭借名契約,依借名法律關係請求乙將A地移轉登記與伊所有。 貳、本案法律爭議 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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