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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之撤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徐維宏律師
2024-08-09
尚無留言
按因贈與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贈與契約,為死因贈與契約。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死因贈與和一般贈與相同。其以契約方式為之,與以遺囑方式所為遺贈固屬有別,然就贈與人生前所為,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而言,實與遺贈無殊,同屬死後處分財產之負擔行為

票據法第13條規定之惡意抗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徐維宏律師
2024-08-01
尚無留言
一、案例事實 甲乙為夫妻關係,甲向丙借款,但丙擔心甲無還款能力,乃要求由其配偶乙簽發本票交付予甲,再由甲背書傳讓予丙,乙雖非借款人,但出於夫妻情誼,乃簽發本票交付甲,由甲背書轉讓予丙。嗣甲僅清償部分借款,丙乃聲請本票裁定請求乙給付票款,問乙可否依票據法第13條後段惡意抗辯規定,主張丙知悉乙並非借款人

死因贈與之撤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徐維宏律師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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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贈與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贈與契約,為死因贈與契約。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死因贈與和一般贈與相同。其以契約方式為之,與以遺囑方式所為遺贈固屬有別,然就贈與人生前所為,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而言,實與遺贈無殊,同屬死後處分財產之負擔行為

票據法第13條規定之惡意抗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徐維宏律師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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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甲乙為夫妻關係,甲向丙借款,但丙擔心甲無還款能力,乃要求由其配偶乙簽發本票交付予甲,再由甲背書傳讓予丙,乙雖非借款人,但出於夫妻情誼,乃簽發本票交付甲,由甲背書轉讓予丙。嗣甲僅清償部分借款,丙乃聲請本票裁定請求乙給付票款,問乙可否依票據法第13條後段惡意抗辯規定,主張丙知悉乙並非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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