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導致薪資收入減少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什麼權利

受傷導致薪資收入減少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什麼權利?

在發生車禍、職業災害等意外事件受傷時,被害人有時會需要在醫院治療或家中休養一段期間,此時被害人不僅無法工作而領不到原來的薪資,即便回歸職場後,也可能因傷口尚未完全癒合或發生無法回復的永久性傷害,影響之後的工作表現,這樣子就算沒有被扣薪水,未來恐怕也難以就職或升遷,如果不幸發生這些狀況,被害人其實可以向加害人主張下列損害賠償:

一、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

(一)內涵介紹

所謂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是指被害人在身體受傷後,因為需要在醫院或家中休養治療,在這段期間被害人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導致本來能取得的薪資收入無法獲得時,應該要由加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金額認定

關於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金額如何計算,法院原則上是以被害人在受傷之前,平時所能領取的日薪或月薪來作為判斷基礎,再由被害人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所列宜休養天數以及實際的工作請假證明等,來判斷被害人不能工作的日數,再兩相加乘之下便得計算出被害人此段期間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

例如:小品平常薪資收入為月薪30,000元,某日騎車上班途中遭大華開車撞傷造成右腳骨折,經醫院診斷宜在家休養一個月,因此小品可向大華請求薪資損失賠償新台幣30,000元。

二、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

(一)內涵介紹

關於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就是被害人因受傷產生無法治癒或是永久性的後遺症,導致勞動能力本身受有永久性損害,此時將連帶影響到被害人的工作表現,被害人未來想要就職或升遷,恐怕就會變得非常困難。因此,我國法院認為勞動能力本身應該視為每個人的重要資產,得單獨作為一項損害標的,縱使被害人是小嬰兒、學生等尚未實際從事工作之人,法院仍然可以認定加害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金額認定

由於勞動能力是一個抽象概念,如何準確計算實際的損害金額便成了一大難題。目前我國法院原則上會委請醫院來鑑定被害人勞動能力喪失比率,另外法院會以法定基本薪資、被害人過往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等各種標準,來具體認定被害人的勞動能力價值,最後再判斷被害人未來還能實際工作的期間(一般依法定退休年齡為基準),並以霍夫曼係數扣除未來之中間利息,來計算出被害人的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額。

例如:小信的雇主平時對食品工廠內的機械疏於維修保養,導致某日機械故障造成小信的右大腿必須截肢,經醫院鑑定出小信喪失40%的勞動能力,而法院參酌小信過往的平均薪資收入,認為小信的勞動能力價值每月至少應有新台幣30,000元,且小信因正值40歲,法院得讓加害人每月給付30,000(元)×40%=12,000元,持續給付小信到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並依霍夫曼式係數扣除中間利息,核計新臺幣2,338,816元【計算方式為:12,000×194.9013083=2,338,815.6996元】,作為此次小信因勞動能力減損所生的賠償金。

三、結論

若像小品一樣因受傷需要治療或休養一段期間,造成這段期間無法從事工作,領取不到原有的薪資時,可以主張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但如果已像小信一樣,不只是單純受傷,而已經留有後遺症,影響到未來的勞動能力時,則可以向加害人主張勞動能力損害賠償。事實上,雖然兩者針對的是不同情況,但被害人於治療期間往往得先主張有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如果發現之後有不可回復的後遺症情況時,也可以一併向加害人主張未來的勞動能力損害賠償。

[參考附件]

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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