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父母的財產爭奪戰

失智父母的財產爭奪戰

阿智與淑美是一對白手起家的夫妻,婚後靠著攜手打拼事業,累積了頗豐的資產,本以為老時可以放心地頤養天年,孰料在淑美去世後,孤單的阿智精神狀況也每況愈下,一日,兩人的獨子阿德返國探望父親,竟發現阿智名下的不動產及存款皆已過戶或轉入到看護及鄰居名下,阿德認為是他們利用父親阿智的失智,拐騙父親將其財產侵吞,但看護及鄰居均聲稱是阿智感念他們的照顧而自願贈與的,這場紛爭該如何處理?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依據國際失智症協會估計,2019年全球有超過 5千萬名失智症者,預計至 2050年增至1億 5千2百萬名失智症者,失智症的問題也逐漸成為社會上經常發生的法律爭議,尤其在財產已經移轉一段時日或是行為人病情已加重無法陳述當時的情形,往往難以釐清案情原委,以下謹提供幾點在法律上可以做為預防或處理的方向:

一、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同法第15條之1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已經因為失智而已經或漸漸無法辨識自己行為的法律效果的長輩或父母,民法上設有監護宣告以及輔助宣告的制度,透過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讓法院指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來協助管理、處分財產,避免遭到有心人的利用或拐騙而使一生的積蓄付之一炬;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在於,失智者的辨識能力程度,若達到「不能辨識」即應受監護宣告,若僅達到「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則為受輔助宣告,但對於重大財產之處分皆需要由監護人代為表示或得到輔助人之同意。

 二、建立完整的病歷資料

依照失智症的病程退化程度,亦可分為輕度知能障礙、初期(輕度)、中期(中度)、晚期(重度)。在初期中若非同住或密切交往之親友,一般難以察覺異狀,造成財產遭移轉時難以把關,而事後追究時往往經過一段時日,更難回溯判斷及認定在移轉財產地當時,失智者的精神狀況究竟是否已屬於無法辨識或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程度,因此若能建立失智者完整的就醫病歷資料,也有助於透過醫學鑑定的方式來輔助認定失智者當時之心智狀況,進而判斷其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三、民刑事訴訟

若財產已經有遭不當移轉的情形,只能透過法院訴訟程序來取回財產以及追訴其責任,在民事上如返還不當得利、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權利主張;而在刑事上或有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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