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之強制就醫及住院|品信法律事務所

精神衛生法修法前後之強制就醫及住院之比較

精神衛生法於民國(下同)79年公布施行至今,雖然期間歷經4次修正,但迄今已逾10年未大修;台灣近年精神疾病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北捷隨機殺人、小燈泡事件、鐵路殺警案、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精神衛生法逐漸受人重視,卻也凸顯了其規範的不足之處。為鞏固社會安全網並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行政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同年11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總條文數為91條,相較於現行條文63條,修正條文比率已逾九成,預計兩年後正式實施,以下稱現行法及新法區分之。

精神衛生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其中的規範包含前端預防及社區支持措施(例如:課予中央主管機關劃分醫療責任區域,建立區域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強制通報之嚴重病人,應提供社區照顧、支持及復健等服務等等。)與個案性預防及治療措施。而精神衛生法中與個人基本權利最相關的制度當屬強制就醫及強制住院,以下將分別詳細做介紹。

一、強制就醫

依修法前精神衛生法(下稱現行法)第32條第1項:「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學理上稱之為「強制就醫」之處置。

欲動用強制手段將病患送醫,依現行法之規定要件非常嚴苛,首先執行者為警消機關,由警消根據現場情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進行管束或使用警銬、戒具。民眾不能逕對病人實施強制措施,僅能通知當地警消機關。此外需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註: 罹患精神疾病之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始得強制就醫,且警消執行職務發現有此一情況,應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交由主管機關實質認定是否符合強制就醫之要件。

至於受強制就醫之人應如何救濟?首先,需先說明係,強制就醫性質上應屬事實行為,乃行政執行法所稱之即時強制,過程中並無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存在,故原則上無法對此單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雖可依行政執行法於執行過程中聲明異議,但由於使用強制力之過程時間短暫,患者對此聲明異議之實益不大。然由於緊隨其後之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性質上皆屬行政處分,故仍可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在現行法中強制就醫之規範,就負責認定病人狀態之負責人,究為執行職務之警消人員或係主管機關,有模糊不清之疑慮。111年新修定之精神衛生法(下稱新法)改善此一缺點,新法第48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即時查明回覆是否屬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精神病人。經查明屬精神病人者,應即協助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無法查明其身分或無法查明屬精神病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派員至現場共同處理,無法到場或無法及時到場時,應使用具聲音或影像相互傳送功能之科技設備處理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就醫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是否有就醫必要,對病人之保障較為周全。

二、強制住院

強制住院係為避免嚴重病人傷害自己或他人,故強制令嚴重病人住院接受治療,由於此一制度對嚴重病人之人身自由產生重大限制,故精神衛生法所要求之程序嚴謹繁瑣,力求兼顧社會公益性及病人權益保障。

強制措施之前置作業為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依現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若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緊急安置可暫時限制嚴重病人之人身自由,發動之程序簡便迅速,然為避免對病人基本權侵害過鉅,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若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依現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所謂審查會,其全名係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主要職責在於針對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或延長強制社區治療之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許可與否。審查會成員,依法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原則上以會議方式進行,應有依法所定之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許可之決定。

強制住院之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應如何救濟,現行法特別規定,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於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外,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性質上屬拘束人身自由之行政處分,可依提審法向法院聲請提審程序,亦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分及停止執行。

現行法之強制住院程序係採事後法官保留之立法模式,事前係由審查會來進行強制住院之審查,程序保障較為不足,且強制住院之聲請延長,無次數限制,對病人權益之保障有重大疑慮。此外,精神疾病係屬專業性事項,向法院聲請裁定救濟,法院是否有能力判斷相關處分之適宜性,亦遭人質疑。

新法即針對上述問題做了改進,新法第59條第4項規定:「第二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其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與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將是否發動強制住院之判斷,由審查會許可改為法院裁定。改善舊法可能存在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疑慮。

為配合強制住院改採事前法官保留原則及避免法官無法就此依專業事項為判斷,新法引進專家參審制,司法審查時,由醫療專家、病權團體代表及職業法官,共同組成第一審「專家參審法庭」審理,納入跨領域多元、專業意見,兼顧醫療專業與嚴重病人人權保障等需求。此外,新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之次數,以一次為限,其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對於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之次數設下合理的限制。

三、小結

精神衛生法在現代社會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地位,精神衛生相關事件也經常出現在新聞媒體版面上,也因此促成了2022年精神衛生法修法。然社會大眾對於制度運作及救濟管道往往有所不知,期望透過本文之介紹,讀者能更了解強制就醫及強制住院制度的運作,加強對於精神衛生法相關的權益保障之重視。

(本文感謝林亞駿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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