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損鑑定報告的悲喜交響曲—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分擔及範圍

鄰損鑑定報告的悲喜交響曲—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分擔及範圍

近日有媒體報導稱「基泰大直塌陷案之鄰損鑑定報告指『大直街損鄰結果研判可能是地質局部疏鬆,無直接證據與基泰絕對相關』,議員拿出住戶的實際受損證據,籲市府勿為虎作倀。建管處長表示,土木技師的鑑定報告並沒有說損鄰與基泰無關,報告還是有指出,基泰施工對同邊住戶造成梁柱等損害。」然在一般案件中,鑑定報告所呈現的結論,多半會是複合性的原因,而很少斷定鄰損係基於單一絕對之原因(除非是鷹架倒塌壓垮隔壁房屋之頂加等情形),蓋因損害結果通常包括發生之主因、次因、遠因及近因等多重因素交互影響下而造成,鮮少可確認是單一因素,惟此是否將導致被害人之權益受損?

    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角度觀察,複數原因致生損害結果的種類有三:(1)多個侵權行為人之侵權行為共同所致、(2)侵權行為人之行為與被害人之行為共同所致、(3)侵權行為人之侵權行為與不可歸責於任何人之因素所致。

    於(1)之情形下例如數人共同毆打被害人成傷,即屬民法第185條所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依該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1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第2項)。」因此,共同侵權行為人於外部關係上應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並不影響被害人求償權之範圍,僅在內部關係上依各自的肇責比例分擔之。例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民事判決意旨謂:「按侵權行為損害的發生,如符合共同侵權行為或共同危險行為之要件,基於保護被害人之目的,各行為人除應就自己行為部分外,尚應就他人行為之結果,負其責任。惟考慮各行為人對損害發生之相對責任程度,如於具體個案,認行為人仍須對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顯屬過苛,要與行為人僅就自己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務本質,及公平正義原則,不無牴觸。」

    於(2)之情形下,例如侵權行為人超速行駛過路口,不慎撞上闖紅燈的行人致其受傷,侵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過失行為均為造成侵害結果之原因,乃屬民法第217條所規定之與有過失,依該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亦即將各自之肇責比例之分擔作為外部賠償範圍之參考依據。例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意旨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始為相當。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違反法律上的行為義務或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意旨謂:「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另外在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對此,110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意旨謂:「民法第217條規定…係以公平、誠信原則為法理基礎,分配損害之風險承擔比例,且債務人除得對被害人為與有過失之抗辯外,亦得以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於(3)之情形下,例如廣告看板遭強颱吹落砸毀鄰房陽台,雖然侵權行為人之行為並非侵害結果之唯一肇因甚至非主要原因,然因欠缺可與其連帶負擔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亦無可歸責於被害人自身之肇因,故侵權行為人仍應負擔損害賠償之全部責任。惟若侵權行為人之行為占結果發生之肇因比例過低,而被害人仍請求侵權行為人負擔全額賠償時,尚非不許侵權行為人主張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之規定請求法院調整賠償之範圍。     綜上所述,造成鄰損的原因通常均非單一,包括營造廠的施工不當、當地地層鬆軟、鄰屋老舊、海砂屋等等情形,都可能是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實難期待鑑定報告直指原因就是施工不當乙節,而被害人亦可透過鑑定報告之內容證明縱非唯一原因,但被告(營造廠)的施工不當,確實係造成鄰損的原因之一,那麼被告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被告欲減輕其賠償責任,則應設法舉證證明另有他人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共同造成損害之發生,以期事後向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分擔賠償,或舉證證明原告(被害人)對於侵害結果之發生與有過失,以期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範圍。若無他人或被害人之行為共同造成損害之發生,那麼被告若可證明其行為致生侵害結果乙節,其肇責比例甚低,原告卻請求被告賠償其全部之損失,則被告得向法院主張原告顯屬權利濫用而有違誠信原則,應予調整、酌減賠償金額。然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後審理之結果,仍應視其後雙方所提出之攻防方法及證據資料而定,本文僅係藉此案例,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範圍及分擔,為法學上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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