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現代人男女關係趨於開放,或是離異又再婚的比例不低,造成小孩是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情形越來越多。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稱為半血緣。半血緣的家庭中,異父或異母過世,小孩是否有繼承權?兄弟姊妹間是否有繼承權?
二、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情況下,小孩對於異母(異父)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要依照這個順序跟配偶一起繼承。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就是只有對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或母親才有繼承權,因此「異母」(異父)過世時,與「異母」(異父)沒有親生血緣的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收養」是例外,若有收養關係,與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就有繼承權。辦理繼承時,應查詢戶政登記資料上顯示父、母為何人判斷有無繼承權。
三、半血緣的兄弟姊妹間,有無繼承權?
依前述規定,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姊妹」,但並沒有區分半血緣而有所不同。所以「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也是法律上的兄弟姊妹。發生繼承時,如果在前面順序的繼承人都不要或無法繼承時,半血緣的兄弟姊妹之間是有繼承權的。
半血緣的兄弟姊妹,關係融洽有之,勢如水火有之,有的老死不相往來,也不會清楚對方的狀況。雖然我國繼承制度已修改為直接採「限定繼承」,但往生者之債權人還是有可能將繼承人告上法院,只是法院判決會載明繼承人在繼承多少遺產範圍內負多少債務而已,還是造成困擾跟紛爭。因此,若半血緣的兄弟姊妹往生,千萬別以為沒有繼承關係,若知悉對方負債大於資產,建議宜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輕忽之結果,或許會讓自己跑法院多年。
相反的,若評估自己或許在有生之年都不會有子嗣,或許也不會有配偶,又不願意讓半血緣之手足繼承自己身後所留之遺產,建議應於生前做好資產配置,或是預立遺囑,做好遺贈或是遺囑信託的規劃(半血緣之手足仍有特留分的問題),讓遺產之分配盡可能符合自己生前之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