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命令之依據與功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由上可知,創設支付命令之目的,即在以金錢債權為主的法律關係,希望透過督促債務人出面對於債權人(聲請人)有爭議之請求表示異議,始進行訴訟程序繼續後續審理,藉此篩選掉沒有訟爭性而不需要交由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來減輕法院審判量的負擔。
二、支付命令之程序與效力
三、支付命令之優缺點
(一)優點:
- 迅速簡便
- 無須到院開庭
- 程序費用低
(二)缺點:
- 無既判力(債務人事後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否認其效力)
- 無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須具體指明債務人及其送達地址)
四、小結
支付命令雖然是一種簡單而迅速的非訟程序,可以讓一些沒有訟爭性的金錢債權(例如部分信貸、信用卡債等),不須另行耗費調解及審理程序的司法成本,也節省當事人應訴之煩,但仍是必須保障債務人的權益,從而在案件的釋明、裁定的送達以及債務人的異議權,便需要做通盤的法規設計,尤其在債務人資訊的完整性,包含姓名及住居所,更是決定能否利用本制度的關鍵要素,因此,支付命令也並非債權人的萬靈丹,在使用上仍應該做好萬全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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