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一旦認罪了,是不是就會有前科了呢?」、「如果我認罪了,是不是就拿不到良民證了呢?那我要出國或是移民的話怎麼辦?」
在處理刑事案件時,經常會聽到當事人(被告)提出上述的疑問,然而所謂「前科」、「良民證」與「之前曾經遭判刑」並非是指同樣的事情。
一、良民證的核發條件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受通緝上未撤銷者。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由上可知,只要不是正遭通緝或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之人,縱使曾經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有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或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逾五年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因此良民證其實並不等於未曾犯罪之證明。
二、前科紀錄的意義與目的
所謂的前科紀錄其實是司法機關「刑案資料查註記錄」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的俗稱,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上開紀錄建置的目的,乃是作為法院於審理後若認定被告有罪時之量刑參考依據,一旦案件進入刑事程序中,無論是地檢署所作的行政簽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法院所作的無罪、有罪、免刑或不受理判決,甚至包含刑度及緩刑之宣告,相關資訊均會記錄到刑案資料查註記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中。故有前科紀錄(包含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並不等於曾有犯罪行為遭判刑。
三、結論
綜上所述,有前科紀錄並非即曾受有罪之宣判,亦非無法申請核發良民證,然而有良民證也並不必然代表未曾受有罪判決,良民證與前科紀錄各有作用及要件,該有正確的認識而不應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