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法定財產制」,夫妻雖於婚姻關係期間之財產各自所有,但在離婚時或聲請改用其他財產制時,會發生一種清算的效力,將夫妻各自從結婚起所賺取累積到離婚此刻的財產估價,而使財產價值低者,可向財產價值高者請求兩者身價差額的一半金額(剩餘財產相減後的差額/2)。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意思是我得把名下財產分一半給伴侶
不是。婚姻中夫妻雙方仍各自保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只是在離婚時,會結算夫妻婚後各自的身價,並以身價差額的半數作為給對方的補償金。
∆ 是不是所有的婚後財產都需要計入分配
不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婚後財產分配,而實務上請求權人對於一般價值不高的財產也不會悉數要求列入。
∆ 離婚時一定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嗎
不一定。請求離婚與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兩件事,不過要注意,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若婚後購入的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離婚時可否要求返還呢
基本上不行。除非能證明是「借名登記」而由配偶擔任出名人,否則僅可主張列入配偶的婚後財產計算,並評估是否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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