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普小常識|附帶民事訴訟QA|品信法律事務所|陳仲豪律師

法普小常識-附帶民事訴訟Q&A

甚麼是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亦即犯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繫屬在法院審理時,向刑事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何時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因此刑事案件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就是在一審及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而一審辯論終結後,法院已完成實質審理階段,故此時不得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漏未提出者,須於判決後聲請檢察官上訴或因被告上訴而使刑事案件繫屬二審法院審理中,方可提起。

誰會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及被告?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應以刑事被告或因其犯罪行為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例如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87條)、僱用人(民法第188條)或幫助人(民法第185條第2項)等。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則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但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足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參照),簡言之,必須是法律「直接保護對象」受損害,方可提起。例如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目的係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所保護者乃「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故特定存款人或投資人之權益雖因國家貫徹其金融政策而間接獲得保障,但非此規定之直接保護對象,難謂特定存款人或投資人係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犯罪事實而受損害之人,應不得附帶於本案刑事程序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由何人審理?

雖然依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通常皆由刑事庭判決後移送該院的民事庭接續審理,而由民事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

附帶民事訴訟的優點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第505條第2項規定: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因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需要如同民事訴訟起訴時,必須預繳裁判費始得進入審判程序,惟若是移送至地方法院民事庭後,追加請求的部分,則另需繳納裁判費。

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上訴嗎?

附帶民事訴訟經地方法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第505條第1項規定移送至地方法院民事庭後,即屬於民事事件,並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第一審程序,敗訴之一方對於該判決不服者,自得依民事訴訟法於收受判決書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但若是在刑事第二審程序向高等法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移送至高等法院民事庭後仍應合議審判,須符合上訴最高法院之要件始得提起上訴。

發佈留言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