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發薪之期限

雇主發薪水的期限

雖然員工的薪水應何時發給,應由勞資雙方以契約訂定,但為了保障員工能夠即時取得薪資來養家活口,法律還是有規定發薪之期限,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又上開法條所定之工資定期給付,旨在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之約定,且範定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1個月給付1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參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10140080號函)。

    然而,勞動部112年2月9日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54號函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首揭即指出依據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意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資計算週期應予固定,且該計算週期不宜過長,雇主既已受領勞工提供勞務,即應儘速結算並給付工資,爰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計算週期不應超過一個月;另工資發放亦不宜距工資計算週期之末日過久,俾使勞工維持生活所需。為確保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第二點(一)規定:「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向前調整」、同點(三)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轄區內訪查推動,輔導事業單位依下表所定期程,逐年向前調整。」

    僱用勞工人數 期程500人以上250~499人100~249人99人以下
112年底10日10日  
113年底  10日10日
114年底5日   
115年底 5日5日7日

    而勞動部所發布之新聞稿表示「本指導原則並非法令的強制規定,係以行政指導方式,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柔性輔導,鼓勵事業單位依期程表向前推進,並未訂定罰則」,因此該指導原則性質上既屬行政指導,並無法律上拘束力,但發薪期限若不符合該指導原則之要求時,雖不至於因此而有遭受裁罰的風險,但恐會遭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來函提醒並督促改善,甚至有日後加強勞檢之不利益。

    因此,建議公司行號應盡快配合該指導原則之規定,將給付工資之方式調整至最遲為計薪週期後15日內發放完畢(250人以上之企業應於10日內發放完畢),並依上表所示之年限逐步調整發薪期限,方能避免地方主管機關之稽查及關切,亦能維持良好的勞雇關係。

發佈留言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