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繼承人(依照順位)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先子再孫)
第2順位:父母
第3順位:兄弟姊妹
第4順位:祖父母
【配偶是沒有順位而與先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
【先順位須全部拋棄繼承才順延至次順位】
【例外:被繼承人甲之子乙先死亡,甲死時有其他子女,乙之子女(甲之孫)也可以代位繼承】
聲請程序
以書面(拋棄繼承聲請書狀)向繼承人最後住居所之法院聲請。
聲請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如果知悉時比成為繼承人時間為晚,應舉證說明之】
效力
自始即非繼承人。
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
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2.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3.聲請人印鑑證明(聲請書狀上應蓋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成為繼承之人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在國外之人若欲辦理拋棄繼承,但無法取得印鑑證明或親自到院說明,可將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作為書面後至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後,提出至法院】
◎法院對於聲請拋棄事件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要件之必要,若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備查,通知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