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聲請狀

民事執行聲請狀 例稿

執行名義(須附正本)

1.民事歷審判決書(非假執行者另須確定證明書)。
2.本票、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3.拍賣抵押物裁定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
4.法院和解筆錄。
5.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書。
6.載明得逕付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7.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8.准予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9.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執行費及必要費用【可優先受償】

1.執行費(僅須繳納一次):

   (1)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
   (2)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
   (3)非財產案件為新臺幣3,000元
   (4)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者為新臺幣1,000元

2.必要費用:例如謄本規費、地政測量費、員警差旅費、鑑價費用、登報費等。

常見的執行標的

1.不動產(參土地建物謄本或債務人財產清單)。
2.存款(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其他資料)。
3.薪資(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勞健保投保紀錄)。
4.股票(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集保中心函覆資料)。
5.車輛(執行困難)。 

管轄法院

1.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主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2.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
【若有數管轄法院,應擇一聲請並由該法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之,不可同時分別聲請執行】

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之差別

保全程序(假扣押及假處分):可以查封扣押,但後續不能變價受償。
終局執行(非保全程序):可以查封扣押,以及後續變價受償。

民事執行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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