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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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土地光復後逾土地總登記期限,遭登記為國有土地之救濟方式—112年憲判字第20號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一、案例事實 甲之父親乙於日治時期名下有A土地,於光復後因不識字,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A土地之所有權人,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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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之撤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按因贈與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贈與契約,為死因贈與契約。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死因贈與和一般贈與相同。其以契約方式為之,與以遺囑方式所為遺贈固屬有別,然就贈與人生前所為,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而言,實與遺贈無殊,同屬死後處分財產之負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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