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56條規定,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明細,並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
聲請人
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
聲請效力
一位繼承人陳報視為全部繼承人均陳報。
聲請期限
於可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非強制規定,超過3個月亦可陳報)
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
應備文件
1.聲請狀
2.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3.遺產清冊
4.繼承人名冊
5.繼承系統表
6.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