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例稿

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56條規定,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明細,並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

聲請人

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

聲請效力

一位繼承人陳報視為全部繼承人均陳報。

聲請期限

於可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非強制規定,超過3個月亦可陳報)

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

應備文件

1.聲請狀

2.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3.遺產清冊

4.繼承人名冊

5.繼承系統表

6.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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