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王老先生年近八旬,患有輕微失智,雖然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是對於金錢如何使用,已有判斷能力不足的情況,他在小明推銷之下,耗費鉅資購買昂貴的保健食品,並與保健食品公司訂立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王老先生陸續也給付30多萬元,事後才被他的兒子小王發現,這樣的案例時有耳聞,那我們要如何來事前預防呢?
二、什麼是輔助宣告?
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民法15條之1參照),白話的意思是在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有比常人稍顯較弱等情況,例如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而有容易遭人詐騙等情形,此時具有一定身分之人(例如配偶、特定親屬等)可以為該自然人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參照)。其目的是由法院為其選任輔助人,在受輔助人為某些法律行為時,需由輔助人同意,來避免受輔助人被詐欺,或是不自覺揮霍自身的財產。
三、誰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參照),如果受輔助的原因消滅,法院則可以依照上開聲請權人撤銷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2項參照),若是受輔助宣告之人,有發生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受有監護之必要者,法院也可依上開聲請人、輔助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3項、第14條第1項參照)。
四、誰可以擔任輔助人
如同監護宣告一樣,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依職權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選定輔助人。
法院選任輔助人時,也會優先考量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人的意見,並特別注意以下事項:1.受輔助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輔助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人之利害關係。4.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11條之1參照)。
五、受輔助人需得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一)受輔助之人仍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只是在為以下法律行為時,需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參照):
1.獨資、合夥營業或擔任法人的負責人。
2.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等行為。
3.訴訟行為。
4.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行為。
5.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行為。
6.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
7.法院依民法第15條之1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另外指定需得輔助人同意才能實施的行為。
(二)若受輔助人為以上這些行為,沒有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允許的話,其效力準用民法第78條至83條之相關規定,像是單獨行為則屬無效,若是與他人所締結契約,需事前得輔助人允許,事後得輔助人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15條之2第2項參照)。
(三)另外受輔助人的以上行為,若是純粹獲得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情(例如購買),則是不需要得到輔助人同意也能單獨行使(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
【本文感謝呂浥頡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