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老年失智了,誰來照顧我與管理我的財產-淺談成年監護制度

當我老年失智了,誰來照顧我與管理我的財產-淺談成年監護制度

一、案例

大明的母親患有輕微失智症狀,弟弟小華便帶著失智的母親前往銀行、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變更,除領取母親的銀行存款50萬元外,並且擅自將母親的房地,以贈與方式過戶小華自己的名下,碰到這些的案例,我們要怎麼預防呢?

二、制度說明

民法所規範法定監護宣告制度,成年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無法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例如長期昏迷不醒、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情況,具有一定身分之人(例如配偶、特定親屬)可以為該自然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參照)。該自然人受法院監護宣告時,將成為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參照),法院同時會選一位或數位監護人來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之1、第1111條之2參照)。該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受監護人不會因為表達或判斷能力缺失,而做出不利於自己的法律行為,亦即保護受監護人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合理的法律行為或是被他人所詐欺財產。

三、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失智者(本人)聲請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參照)。​​實務上也有由主管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失智者(本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的相關案例。

四、誰可以擔任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宣告的時候,會依職權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選定監護人(民法第1111條參照)。     法院選任誰來擔任監護人時,會考量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人的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監護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4.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參照)。

五、法院可以選定一個或數個監護人

法院可以選定一個或數個監護人,若選定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民法第1112條之1第1項)。因此,法院在選定多數人為監護人,可以採共同監護的方式,並分配職務範圍。常見的情況是受監護人的家屬間由誰來擔任監護人,不一定能達成共識,尤其是涉及未來受監護人的財產管理,此時法院若選任兩人以上為監護人,除了監護人間可以分工合作完成監護職務外,也可以達到彼此監督的效果。如果數個監護人間,對於本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有紛爭或意見不一時,監護人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7條參照)。

六、法院會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在選定監護人的同時,也會指定一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任務為確認監護人所陳報之財產清冊是否正確屬實,並核對所有財產的項目、金額及相關文件。若聲請人無法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實務上法院會指定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七、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受監護人若受法院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參照),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75條參照),且無行為能力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參照),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參照)。因此,監護人基於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得代理或同意受監護人為法律行為。惟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0條參照)。

(二) 若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參照)。常見的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若同時為他人的繼承人,在發生繼承欲擬遺產分割協議時,如果兩人間有利益衝突的情況,法院可以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來代理受監護人處理該事務。

(三)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除了須妥善照顧受監護人外,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民法第1112條參照)。

(四)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3條參照)。

(五) 財產管理之限制

1. 受監護人財產的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的限制監護人對於

2.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參照)。

3.監護人為(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2項參照)。

4.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3項參照)。

5.監護人受讓財產之禁止,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2條參照)。

八、監護人之改定

如果監護人有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受產宣告、失蹤等情況,法院可以依照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民法1113條準用第1096條、第1106條參照);如果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若有緊急情況,法院可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參照)。

九、聲請監護宣告之流程

(一) 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聲請,同時須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費用1,000元。

(二) 法院將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再由社工或家事調查官出具訪視及調查報告。

(三) 法院為監護宣告之審理,將委由醫院精神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進行司法精神鑑定並出具書面報告,鑑定費用需由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大約為1萬元至3萬元不等)。

(四) 若有必要法官會開庭訊問,來了解案情(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參照)。

(五) 後續法院會裁定受監護人為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後法院將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 監護人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戶籍法第11條、第35條參照);且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 2 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因監護人聲請,認有必要時,可延長報期間(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參照)。

十、結語

回到我們的案例,大明的母親已經失智了,發生被弟弟小華將母親的財產領走、過戶的情形,如果大明預先向法院聲請母親的法定監護宣告,並且向法院表明願意擔任母親的監護人,來爭取擔任母親的監護人一職,若法院選定大明擔任其母親的監護人,大明除可以監護人的身分管理母親的財產外,另一方可避免母親財產遭弟弟小華過戶或提領的情況發生。

【本文感謝呂浥頡律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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