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商品的本質即在於銷售,而廣告的駐要目的也在於促進銷售,在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制定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簡稱本處理原則)第二點即將促銷廣告定義為「係指事業於商品(服務)之廣告,以特價、減價、折扣、分期、免費或買一送一等價格或數量優惠、限時或限量交易、提供贈品或贈獎等方式,促進對消費者之招徠效果,而增加其商品(服務)之交易機會。」也就是在廣告內容中提供「優惠方案」的訊息,藉此讓消費者提高購買的慾望。
二、促銷廣告的法規限制
然而,促銷廣告仍應符合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規範,包含確保廣告真實履行(本處理原則第五點)、對於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交易限制條件應充分揭示,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造成消費者誤認(本處理原則第六點),以及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本處理原則第七點)。
而實務上曾因促銷廣告之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 事業未曾以廣告所示原價等價格銷售商品,卻於廣告佯稱該價格為商品原始定價,並以降價為訴求進行促銷(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5109號、第101108號、第105012號、第105096號處分書);
- 事業於促銷期間有未依廣告宣稱價格銷售之情事(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3094號、第101115號、第101134號處分書);
- 事業未能依廣告所示之促銷期間以合理數量將系爭促銷商品於賣場陳列銷售(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1013號、第092046號、第092128號、第095088號、公處字第095147號、第100121號、第100135號、第103097號處分書);
- 事業之促銷廣告就商品之優惠,未揭示優惠之條件限制(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1059號、第091130號、第093045號、第093067號、第093124號、第094138號、第096026號處分書);
- 事業於促銷廣告對商品之內容及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3015號、第096153號處分書);
- 事業於促銷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4099號處分書);
- 事業於促銷廣告內未明確揭示商品之優惠須搭配其他產品(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8086號處分書);
- 事業就促銷廣告內記載之贈獎價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7070號處分書);
- 事業於促銷活動未結束前即逕自變更原廣告所載優惠商品之部分品項,致與廣告表示不符(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4031號處分書)
三、總結
綜上所述,事業在進行促銷廣告之投放及宣傳時,首先應本於「先講求不傷身體,再講求療效」之態度,審視廣告內容之可行性及正確性,方能避免為求短期的利潤,反而傷及事業長久累積之商譽,造成與消費者雙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