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費
1、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管轄權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應備文件
本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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