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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債權要先下手為強–談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為中心)釋明之範圍及程度
一、何謂保全程序 民事保全程序係指債權人為確保日後強制執行之實現,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債務人之資力或請求標的之現況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計之制度,依所保全之對象,可分為假扣押(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假處分(就

違章建築有所有權嗎?—談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與內涵
一、違章建築之定義 在法律上我們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而不動產是以地政機關的登記來彰顯甚至說是決定權利範圍及歸屬,如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及土地法

嫌惡設施的真相—不動產買賣中物之瑕疵擔保的範圍
一、前言 在各種二手屋買賣糾紛中,嫌惡設施的瑕疵無疑是最具爭議性的類型,蓋因「嫌惡」本身即帶有主觀的意味,而這個主觀究竟是買方還是賣方,抑或是法院還是大眾的主觀?是否屬於買賣中影響交易的重要因素?本文謹就司法實務上對於嫌惡設施的認定以及是否屬於物之瑕疵的演進,整理如下: 二、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的類型

拍定人有無代繳前手所積欠管理費之義務?
一、案例提出 小美因為揮霍無度而積欠大筆卡債,由於無法償還以致其所有之遞堡社區B棟11樓之房屋遭銀行聲請法拍,經法院定期拍賣後,由阿信以最高標得標拍定,事後當阿信高高興興地打算入住時,卻遭管委會通知由於小美積欠高達15期之管理費,應由阿信負責代繳,試問管委會之要求於法是否有理? 二、案例分析 現代公

淺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對象
一、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對象為可能影響交易秩序者 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乃係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並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制定之法律(參公平法第1條)。因此,公平法所欲規範之對象即第2條之事業,只要是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而其行為可能影響交易秩序者,不論是法人、團體,甚至是行政機關(

社區管委會實務上運作之簡介
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人會議)決議有關社區內公共事務後,仍仰賴執行機關加以落實,此一執行機關依本法之規定係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擇一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下稱本法),而現今多數者乃以成立管理委員會之方式加以執行,以下僅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部分說明之。 一、成員及任期 所

外送平台業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下)
—以富胖達與吳柏毅為例 (二)對於UberEats(優食台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外送員間 1.勞動部認定為僱傭關係: (1)人格從屬性部分:外送員雖可自UberEats提供之外送平台APP系統資訊自行選擇性接單,且交通工具、油資皆自理,然UberEats於新手指南明文禁止外送員以任何形式及管道,

外送平台業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上)
—以富胖達與吳柏毅為例 一、假設案例 某日,擔任UberEats外送員的小吳在送餐途中,不慎與俗稱雙開外送員(同時擔任UberEats及foodpanda外送員)正在為foodpanda送餐的阿達發生行車事故,雙方均有肇責且都因此受傷,在民事賠償程序中,雙方可否對於彼此的外送平台業者要求負僱用人的連

對於獨居老人的扶養義務及安置費用之負擔
—民法第1118條之1與老人福利法之適用與效力 一、前言 目前實務上常見有獨居老人在社會局社工的協助下透過申請法扶律師或自行向法院聲請命失聯已久的子女給付扶養費,而其主要乃是藉由子女的抗辯或主動向法院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並由法院裁定駁回給付扶養費聲請或裁定減免扶養對獨居老人之扶養義務,以達到獨居老人申

保障債權要先下手為強–談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為中心)釋明之範圍及程度
一、何謂保全程序 民事保全程序係指債權人為確保日後強制執行之實現,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債務人之資力或請求標的之現況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計之制度,依所保全之對象,可分為假扣押(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假處分(就

違章建築有所有權嗎?—談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與內涵
一、違章建築之定義 在法律上我們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而不動產是以地政機關的登記來彰顯甚至說是決定權利範圍及歸屬,如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及土地法

嫌惡設施的真相—不動產買賣中物之瑕疵擔保的範圍
一、前言 在各種二手屋買賣糾紛中,嫌惡設施的瑕疵無疑是最具爭議性的類型,蓋因「嫌惡」本身即帶有主觀的意味,而這個主觀究竟是買方還是賣方,抑或是法院還是大眾的主觀?是否屬於買賣中影響交易的重要因素?本文謹就司法實務上對於嫌惡設施的認定以及是否屬於物之瑕疵的演進,整理如下: 二、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的類型

拍定人有無代繳前手所積欠管理費之義務?
一、案例提出 小美因為揮霍無度而積欠大筆卡債,由於無法償還以致其所有之遞堡社區B棟11樓之房屋遭銀行聲請法拍,經法院定期拍賣後,由阿信以最高標得標拍定,事後當阿信高高興興地打算入住時,卻遭管委會通知由於小美積欠高達15期之管理費,應由阿信負責代繳,試問管委會之要求於法是否有理? 二、案例分析 現代公

淺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對象
一、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對象為可能影響交易秩序者 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乃係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並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制定之法律(參公平法第1條)。因此,公平法所欲規範之對象即第2條之事業,只要是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而其行為可能影響交易秩序者,不論是法人、團體,甚至是行政機關(

社區管委會實務上運作之簡介
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人會議)決議有關社區內公共事務後,仍仰賴執行機關加以落實,此一執行機關依本法之規定係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擇一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下稱本法),而現今多數者乃以成立管理委員會之方式加以執行,以下僅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部分說明之。 一、成員及任期 所

外送平台業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下)
—以富胖達與吳柏毅為例 (二)對於UberEats(優食台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外送員間 1.勞動部認定為僱傭關係: (1)人格從屬性部分:外送員雖可自UberEats提供之外送平台APP系統資訊自行選擇性接單,且交通工具、油資皆自理,然UberEats於新手指南明文禁止外送員以任何形式及管道,

外送平台業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上)
—以富胖達與吳柏毅為例 一、假設案例 某日,擔任UberEats外送員的小吳在送餐途中,不慎與俗稱雙開外送員(同時擔任UberEats及foodpanda外送員)正在為foodpanda送餐的阿達發生行車事故,雙方均有肇責且都因此受傷,在民事賠償程序中,雙方可否對於彼此的外送平台業者要求負僱用人的連

對於獨居老人的扶養義務及安置費用之負擔
—民法第1118條之1與老人福利法之適用與效力 一、前言 目前實務上常見有獨居老人在社會局社工的協助下透過申請法扶律師或自行向法院聲請命失聯已久的子女給付扶養費,而其主要乃是藉由子女的抗辯或主動向法院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並由法院裁定駁回給付扶養費聲請或裁定減免扶養對獨居老人之扶養義務,以達到獨居老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