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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瑕疵(一):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權人會議

常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瑕疵(一):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權人會議

查社區大樓中的重大公共事項雖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的方式來決定,然由於社區住戶往往人數眾多,要在一時一地共同討論決定公共事務,就勢必需要有人出面召集,然而在住戶內部意見相左時,其中一方即可能會為了爭取主導權而恣意召開區權會,若其未具備召集權時,效力如何,謹整理實務上見解如下: 一、召集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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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清白之身嗎?談良民證與前科紀錄

「律師,我一旦認罪了,是不是就會有前科了呢?」、「如果我認罪了,是不是就拿不到良民證了呢?那我要出國或是移民的話怎麼辦?」 在處理刑事案件時,經常會聽到當事人(被告)提出上述的疑問,然而所謂「前科」、「良民證」與「之前曾經遭判刑」並非是指同樣的事情。 良民證的核發條件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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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數繼承人時對於繼承不動產之處理

有多數繼承人時對於繼承不動產之處理

一、案例: 甲因病去世後留下在板橋的三塊土地(其中B 地為持分地)及若干存款與股票,由乙、丙、丁、戊四人繼承,對於上開土地,乙認為應由繼承人均分維持共有、丙希望出售變現、丁則想分得其中A地作為停車場營業之用,而戊因長年旅居國外,不願出面處理遺產稅及繼承事宜,問乙、丙、丁、戊應如何分割上開不動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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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

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下)

四、實務上曾認定為賄選的情形 (一)綜合上述有訴外人丁○○夫婦為被告之利益而設宴招待有投票權之人,當場即贈送顯非一時消費之贈品消防寶寶玩偶等二事以觀,則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之投票決定當有影響之可能,因而原告主張被告於競選臺北縣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時,有對於選舉之有投票權人進行賄選之事實,於此部分當堪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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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

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中)

然而,在文宣品超過30元以上之情形,是否即會遭認定為賄選行為?實務上有認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勢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台上893、106台上194刑事判決。)、「堪認禮品之客觀價值並非唯一、絕對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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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

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上)

一、前言 又到了氣氛緊張的選舉年,各路候選人無一不緊鑼密鼓地拜票造勢,以爭取選民的支持,同時也會出現許多別具創意的競選小物,但如何能讓選民印象深刻卻又不至於踩到賄選的紅線,本文以下謹整理歷年來之實務判決,歸納出以下標準: 二、賄選的法律責任與效果 (一)刑事上:行賄罪(或稱賄選罪)    依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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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著糖衣的毒藥—談附負擔贈與之撤銷權

披著糖衣的毒藥—談附負擔贈與之撤銷權

案例: 甲購買一棟市價1,500萬元的房屋,其中頭期款100萬元是由其親友乙所贈與,並要求甲需允許乙同住於該屋,其餘價錢1,400萬元則由甲貸款給付,經10年後,甲已償還房貸500萬元,但因故欲出售該屋卻遭乙強烈反對,甚至在甲出售該屋後主張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100萬元之贈與後要求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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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內的停車位專用權問題

社區內的停車位專用權問題

在寸土寸金的都會區中,停車位也已成為買房或選擇辦公室的重要考量因素,而花錢所買到的究竟是愛車的小窩,還是無止境的爭議,就必須先了解停車位的性質與條件。 在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內合法設置的停車空間有三種類型:1.是建商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所應設置之【法定停車位】;2.是建商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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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主委可否世襲?談主任委員連任之限制與範圍

管委會主委可否世襲?談主任委員連任之限制與範圍

管委會主委一職一直以來都是令人又愛又恨的工作,一方面擔任主委後除了可以服務社區鄰居,通常同時也掌握了數目可觀的公共基金,但另一方面也必須代表管委會接受全體住戶的檢驗與批評,在部分公寓及社區中更曾出現萬年主委或地下主委長期把持社區公共事務之情形,對此,相關法規及司法實務有無處理方法,以下說明之。 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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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瑕疵(一):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權人會議

常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瑕疵(一):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權人會議

查社區大樓中的重大公共事項雖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的方式來決定,然由於社區住戶往往人數眾多,要在一時一地共同討論決定公共事務,就勢必需要有人出面召集,然而在住戶內部意見相左時,其中一方即可能會為了爭取主導權而恣意召開區權會,若其未具備召集權時,效力如何,謹整理實務上見解如下: 一、召集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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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清白之身嗎?談良民證與前科紀錄

「律師,我一旦認罪了,是不是就會有前科了呢?」、「如果我認罪了,是不是就拿不到良民證了呢?那我要出國或是移民的話怎麼辦?」 在處理刑事案件時,經常會聽到當事人(被告)提出上述的疑問,然而所謂「前科」、「良民證」與「之前曾經遭判刑」並非是指同樣的事情。 良民證的核發條件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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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數繼承人時對於繼承不動產之處理

有多數繼承人時對於繼承不動產之處理

一、案例: 甲因病去世後留下在板橋的三塊土地(其中B 地為持分地)及若干存款與股票,由乙、丙、丁、戊四人繼承,對於上開土地,乙認為應由繼承人均分維持共有、丙希望出售變現、丁則想分得其中A地作為停車場營業之用,而戊因長年旅居國外,不願出面處理遺產稅及繼承事宜,問乙、丙、丁、戊應如何分割上開不動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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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

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下)

四、實務上曾認定為賄選的情形 (一)綜合上述有訴外人丁○○夫婦為被告之利益而設宴招待有投票權之人,當場即贈送顯非一時消費之贈品消防寶寶玩偶等二事以觀,則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之投票決定當有影響之可能,因而原告主張被告於競選臺北縣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時,有對於選舉之有投票權人進行賄選之事實,於此部分當堪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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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

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中)

然而,在文宣品超過30元以上之情形,是否即會遭認定為賄選行為?實務上有認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勢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台上893、106台上194刑事判決。)、「堪認禮品之客觀價值並非唯一、絕對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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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

30元的約定—實務上對於賄選之認定標準(上)

一、前言 又到了氣氛緊張的選舉年,各路候選人無一不緊鑼密鼓地拜票造勢,以爭取選民的支持,同時也會出現許多別具創意的競選小物,但如何能讓選民印象深刻卻又不至於踩到賄選的紅線,本文以下謹整理歷年來之實務判決,歸納出以下標準: 二、賄選的法律責任與效果 (一)刑事上:行賄罪(或稱賄選罪)    依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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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著糖衣的毒藥—談附負擔贈與之撤銷權

披著糖衣的毒藥—談附負擔贈與之撤銷權

案例: 甲購買一棟市價1,500萬元的房屋,其中頭期款100萬元是由其親友乙所贈與,並要求甲需允許乙同住於該屋,其餘價錢1,400萬元則由甲貸款給付,經10年後,甲已償還房貸500萬元,但因故欲出售該屋卻遭乙強烈反對,甚至在甲出售該屋後主張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100萬元之贈與後要求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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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內的停車位專用權問題

社區內的停車位專用權問題

在寸土寸金的都會區中,停車位也已成為買房或選擇辦公室的重要考量因素,而花錢所買到的究竟是愛車的小窩,還是無止境的爭議,就必須先了解停車位的性質與條件。 在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內合法設置的停車空間有三種類型:1.是建商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所應設置之【法定停車位】;2.是建商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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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主委可否世襲?談主任委員連任之限制與範圍

管委會主委可否世襲?談主任委員連任之限制與範圍

管委會主委一職一直以來都是令人又愛又恨的工作,一方面擔任主委後除了可以服務社區鄰居,通常同時也掌握了數目可觀的公共基金,但另一方面也必須代表管委會接受全體住戶的檢驗與批評,在部分公寓及社區中更曾出現萬年主委或地下主委長期把持社區公共事務之情形,對此,相關法規及司法實務有無處理方法,以下說明之。 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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