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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人有無代繳前手所積欠管理費之義務?
一、案例提出 小美因為揮霍無度而積欠大筆卡債,由於無法償還以致其所有之遞堡社區B棟11樓之房屋遭銀行聲請法拍,經法院定期拍賣後,由阿信以最高標得標拍定,事後當阿信高高興興地打算入住時,卻遭管委會通知由於小美積欠高達15期之管理費,應由阿信負責代繳,試問管委會之要求於法是否有理? 二、案例分析 現代公
淺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對象
一、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對象為可能影響交易秩序者 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乃係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並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制定之法律(參公平法第1條)。因此,公平法所欲規範之對象即第2條之事業,只要是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而其行為可能影響交易秩序者,不論是法人、團體,甚至是行政機關(
社區管委會實務上運作之簡介
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人會議)決議有關社區內公共事務後,仍仰賴執行機關加以落實,此一執行機關依本法之規定係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擇一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下稱本法),而現今多數者乃以成立管理委員會之方式加以執行,以下僅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部分說明之。 一、成員及任期 所
外送平台業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下)
—以富胖達與吳柏毅為例 (二)對於UberEats(優食台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外送員間 1.勞動部認定為僱傭關係: (1)人格從屬性部分:外送員雖可自UberEats提供之外送平台APP系統資訊自行選擇性接單,且交通工具、油資皆自理,然UberEats於新手指南明文禁止外送員以任何形式及管道,
外送平台業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上)
—以富胖達與吳柏毅為例 一、假設案例 某日,擔任UberEats外送員的小吳在送餐途中,不慎與俗稱雙開外送員(同時擔任UberEats及foodpanda外送員)正在為foodpanda送餐的阿達發生行車事故,雙方均有肇責且都因此受傷,在民事賠償程序中,雙方可否對於彼此的外送平台業者要求負僱用人的連
對於獨居老人的扶養義務及安置費用之負擔
—民法第1118條之1與老人福利法之適用與效力 一、前言 目前實務上常見有獨居老人在社會局社工的協助下透過申請法扶律師或自行向法院聲請命失聯已久的子女給付扶養費,而其主要乃是藉由子女的抗辯或主動向法院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並由法院裁定駁回給付扶養費聲請或裁定減免扶養對獨居老人之扶養義務,以達到獨居老人申
英雄所見略同?談創意與抄襲之判斷
一、假設案例 A線上教學公司(下稱A公司),製作A上課教材,並於民國(下同)109年公開發表於A公司線上教學網頁,嗣後A公司於110年發現B線上教學公司(下稱B公司)公布網路之B上課教材,主題、文字及教材內容幾與A上課教材相同,A公司可否主張B公司抄襲? 二、前言 本文淺談創意與抄襲之判斷,首先須理
談離婚後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負擔之效力
夫妻離婚後,雖然切斷了彼此間的婚姻關係及糾結,但並無法切斷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以及基此所生之權利義務;然而父母於離異後,通常是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在現實上如何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即成為難題,故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
過與不及—談超額查封與拍賣無實益
一、前言 債權人在通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方式)後,最關心者莫非是如何將金錢債權獲得清償,也就是把執行名義上所載的數字變成實際的金錢,但錢不會憑空出現,也不會由國庫來支付,債權人仍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而將其變現取償;然而此種對於
拍定人有無代繳前手所積欠管理費之義務?
一、案例提出 小美因為揮霍無度而積欠大筆卡債,由於無法償還以致其所有之遞堡社區B棟11樓之房屋遭銀行聲請法拍,經法院定期拍賣後,由阿信以最高標得標拍定,事後當阿信高高興興地打算入住時,卻遭管委會通知由於小美積欠高達15期之管理費,應由阿信負責代繳,試問管委會之要求於法是否有理? 二、案例分析 現代公
淺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對象
一、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對象為可能影響交易秩序者 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乃係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並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制定之法律(參公平法第1條)。因此,公平法所欲規範之對象即第2條之事業,只要是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而其行為可能影響交易秩序者,不論是法人、團體,甚至是行政機關(
社區管委會實務上運作之簡介
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人會議)決議有關社區內公共事務後,仍仰賴執行機關加以落實,此一執行機關依本法之規定係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擇一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下稱本法),而現今多數者乃以成立管理委員會之方式加以執行,以下僅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部分說明之。 一、成員及任期 所
外送平台業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下)
—以富胖達與吳柏毅為例 (二)對於UberEats(優食台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外送員間 1.勞動部認定為僱傭關係: (1)人格從屬性部分:外送員雖可自UberEats提供之外送平台APP系統資訊自行選擇性接單,且交通工具、油資皆自理,然UberEats於新手指南明文禁止外送員以任何形式及管道,
外送平台業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及補償責任(上)
—以富胖達與吳柏毅為例 一、假設案例 某日,擔任UberEats外送員的小吳在送餐途中,不慎與俗稱雙開外送員(同時擔任UberEats及foodpanda外送員)正在為foodpanda送餐的阿達發生行車事故,雙方均有肇責且都因此受傷,在民事賠償程序中,雙方可否對於彼此的外送平台業者要求負僱用人的連
對於獨居老人的扶養義務及安置費用之負擔
—民法第1118條之1與老人福利法之適用與效力 一、前言 目前實務上常見有獨居老人在社會局社工的協助下透過申請法扶律師或自行向法院聲請命失聯已久的子女給付扶養費,而其主要乃是藉由子女的抗辯或主動向法院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並由法院裁定駁回給付扶養費聲請或裁定減免扶養對獨居老人之扶養義務,以達到獨居老人申
英雄所見略同?談創意與抄襲之判斷
一、假設案例 A線上教學公司(下稱A公司),製作A上課教材,並於民國(下同)109年公開發表於A公司線上教學網頁,嗣後A公司於110年發現B線上教學公司(下稱B公司)公布網路之B上課教材,主題、文字及教材內容幾與A上課教材相同,A公司可否主張B公司抄襲? 二、前言 本文淺談創意與抄襲之判斷,首先須理
談離婚後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負擔之效力
夫妻離婚後,雖然切斷了彼此間的婚姻關係及糾結,但並無法切斷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以及基此所生之權利義務;然而父母於離異後,通常是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在現實上如何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即成為難題,故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
過與不及—談超額查封與拍賣無實益
一、前言 債權人在通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方式)後,最關心者莫非是如何將金錢債權獲得清償,也就是把執行名義上所載的數字變成實際的金錢,但錢不會憑空出現,也不會由國庫來支付,債權人仍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而將其變現取償;然而此種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