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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小常識|開本票的注意事項|品信法律事務所|陳仲豪律師

法普小常識-開本票的注意事項

本票最強的功能就是可以快速取得「本票裁定」並且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後,法院只會形式審查本票本身有沒有問題,也就是確認必須寫在本票上的事項,有沒有確實記載。因此,在聲請本票裁定時,最重要的就是要拿出一張有效的本票。 △ 寫本票的注意事項: 1. 清楚寫出這張紙是「本票」2. 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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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保全措施—談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債權人的保全措施—談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代位訴訟是指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權利可行使以增加其財產,卻怠於行使其權利時,而債權人欲代債務人主張權利並就因此所取得之財產取償,所提起之訴訟。對於代位權之行使,規定於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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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保單不見了—談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執行程序

我的保單不見了—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的執行程序

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係指債權人經過司法機關認定的債權範圍,可持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公權力查封、扣押債務人名下之責任財產或特定財產,以抵償債務之法律制度,常見如查封房地、扣薪資或存款等。而其中長期具有爭議者當屬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執行,重點乃在於保單的變價程序,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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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在刑事有罪判決的科刑上,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定刑),對於被告的一個犯罪行為量處適當之刑期(宣告刑),而在數個犯行時法院分別量處刑期(宣告刑)後,再予以合併定出總共應該交由監獄執行的刑期(執行刑),因此在「數罪併罰」之情形下,就會有定執行刑的必要。 一、定應執行刑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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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下)

總結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各級法院就此標準之運用,「締約詐欺」之審查著重締約時相對人有無積極實行詐術使相對人就客觀基礎事實有所誤認(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被告以其母陳進輝的3歲女兒血癌要出國治療急需出售安竣公司股份,且告訴人洪琳元入股後於106年年底即可獲得分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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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上)

在現代的社會裡,無時無刻都發生著各式各樣的交易,像是買賣、租賃、借貸等等,這都成為了我們生活中必要的一部份,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也不是每次的交易都能夠順利進行。若遇上了對方違約的情況時,大部分人直覺上都會認為「對方詐欺我!」,但是否違約就一定會構成詐欺呢?單純的違約與詐欺應該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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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告訴人對我的指控都是不實的,我可以提告他誣告嗎?」、「我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了,對告訴(發)人提告誣告罪會承立嗎?」這些是刑事被告在偵審程序中或終結時經常會提出的問題。一般來說,會認為既然法律已經還我清白了,就表示對方所為申告行為應該構成誣告,但實際上不起訴(無罪)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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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台灣因為地狹人稠,出門時停車位更是一位難求,因此常常遇到貪圖方便就亂停車的駕駛人,若是違規停在公有道路的範圍內,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及第56條之規定向警察機關逕為檢舉,然而當違停的車輛所在位置是私人土地或停車位時,並無法透過上述規定來排除或處罰。那麼,地主或權利人該如何制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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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罪與公訴程序的釋疑

 在律師與當事人討論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每當談及是否和解作為撤回告訴之條件時,都會聽到「律師,這是公訴罪對吧?」的詢問,而這顯然是誤解了公訴程序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二者之意義與定位。     所謂公訴程序,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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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小常識|開本票的注意事項|品信法律事務所|陳仲豪律師

法普小常識-開本票的注意事項

本票最強的功能就是可以快速取得「本票裁定」並且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後,法院只會形式審查本票本身有沒有問題,也就是確認必須寫在本票上的事項,有沒有確實記載。因此,在聲請本票裁定時,最重要的就是要拿出一張有效的本票。 △ 寫本票的注意事項: 1. 清楚寫出這張紙是「本票」2. 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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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保全措施—談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債權人的保全措施—談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代位訴訟是指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權利可行使以增加其財產,卻怠於行使其權利時,而債權人欲代債務人主張權利並就因此所取得之財產取償,所提起之訴訟。對於代位權之行使,規定於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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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保單不見了—談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執行程序

我的保單不見了—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的執行程序

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係指債權人經過司法機關認定的債權範圍,可持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公權力查封、扣押債務人名下之責任財產或特定財產,以抵償債務之法律制度,常見如查封房地、扣薪資或存款等。而其中長期具有爭議者當屬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執行,重點乃在於保單的變價程序,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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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在刑事有罪判決的科刑上,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定刑),對於被告的一個犯罪行為量處適當之刑期(宣告刑),而在數個犯行時法院分別量處刑期(宣告刑)後,再予以合併定出總共應該交由監獄執行的刑期(執行刑),因此在「數罪併罰」之情形下,就會有定執行刑的必要。 一、定應執行刑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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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下)

總結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各級法院就此標準之運用,「締約詐欺」之審查著重締約時相對人有無積極實行詐術使相對人就客觀基礎事實有所誤認(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被告以其母陳進輝的3歲女兒血癌要出國治療急需出售安竣公司股份,且告訴人洪琳元入股後於106年年底即可獲得分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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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上)

在現代的社會裡,無時無刻都發生著各式各樣的交易,像是買賣、租賃、借貸等等,這都成為了我們生活中必要的一部份,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也不是每次的交易都能夠順利進行。若遇上了對方違約的情況時,大部分人直覺上都會認為「對方詐欺我!」,但是否違約就一定會構成詐欺呢?單純的違約與詐欺應該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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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告訴人對我的指控都是不實的,我可以提告他誣告嗎?」、「我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了,對告訴(發)人提告誣告罪會承立嗎?」這些是刑事被告在偵審程序中或終結時經常會提出的問題。一般來說,會認為既然法律已經還我清白了,就表示對方所為申告行為應該構成誣告,但實際上不起訴(無罪)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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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台灣因為地狹人稠,出門時停車位更是一位難求,因此常常遇到貪圖方便就亂停車的駕駛人,若是違規停在公有道路的範圍內,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及第56條之規定向警察機關逕為檢舉,然而當違停的車輛所在位置是私人土地或停車位時,並無法透過上述規定來排除或處罰。那麼,地主或權利人該如何制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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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罪與公訴程序的釋疑

 在律師與當事人討論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每當談及是否和解作為撤回告訴之條件時,都會聽到「律師,這是公訴罪對吧?」的詢問,而這顯然是誤解了公訴程序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二者之意義與定位。     所謂公訴程序,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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