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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上)

在現代的社會裡,無時無刻都發生著各式各樣的交易,像是買賣、租賃、借貸等等,這都成為了我們生活中必要的一部份,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也不是每次的交易都能夠順利進行。若遇上了對方違約的情況時,大部分人直覺上都會認為「對方詐欺我!」,但是否違約就一定會構成詐欺呢?單純的違約與詐欺應該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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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告訴人對我的指控都是不實的,我可以提告他誣告嗎?」、「我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了,對告訴(發)人提告誣告罪會承立嗎?」這些是刑事被告在偵審程序中或終結時經常會提出的問題。一般來說,會認為既然法律已經還我清白了,就表示對方所為申告行為應該構成誣告,但實際上不起訴(無罪)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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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台灣因為地狹人稠,出門時停車位更是一位難求,因此常常遇到貪圖方便就亂停車的駕駛人,若是違規停在公有道路的範圍內,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及第56條之規定向警察機關逕為檢舉,然而當違停的車輛所在位置是私人土地或停車位時,並無法透過上述規定來排除或處罰。那麼,地主或權利人該如何制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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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罪與公訴程序的釋疑

 在律師與當事人討論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每當談及是否和解作為撤回告訴之條件時,都會聽到「律師,這是公訴罪對吧?」的詢問,而這顯然是誤解了公訴程序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二者之意義與定位。     所謂公訴程序,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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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酌定、改定與停止

一、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以共同行使原則     所謂「親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除法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民法第1089條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謂:「按所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其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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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一:分管協議之成立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三:分管協議之終止

按分管協議成立後,因特定事由之發生以致分管協議無法繼續進行時,分管協議之效力即告終止,其事由約有以下四類。 (一)約定期限屆至:若共有人於訂立分管協議時,已有約定分管協議之存續期間,則於期限屆至後,分管協議自應依約終止而消滅。 (二)共有人同意終止:倘經全體共有人訂立未定期限之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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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一:分管協議之成立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二:分管協議之內容與效力

一、分管協議的範圍     共有人間就共有物達成分管協議,固不以所有共有人皆取得分管範圍為必要,亦無須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占有、使用,然分管協議之範圍是否須對於共有物之全部為之,抑或得就其部分成立分管?若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意旨謂:「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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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一:分管協議之成立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一:分管協議之成立

一、何謂分管協議     所謂分管協議,乃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387號判例所敘述,乃指共有物之全體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前,合意實際上劃定範圍由共有人一人或數人各自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全部或特定部分之協議。由上述定義,可知分管協議是在數人共有一物之情形,而經由協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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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債權要先下手為強–談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為中心)釋明之範圍及程度

保障債權要先下手為強–談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為中心)釋明之範圍及程度

民事保全程序係指債權人為確保日後強制執行之實現,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債務人之資力或請求標的之現況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計之制度,依所保全之對象,可分為假扣押(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假處分(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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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上)

在現代的社會裡,無時無刻都發生著各式各樣的交易,像是買賣、租賃、借貸等等,這都成為了我們生活中必要的一部份,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也不是每次的交易都能夠順利進行。若遇上了對方違約的情況時,大部分人直覺上都會認為「對方詐欺我!」,但是否違約就一定會構成詐欺呢?單純的違約與詐欺應該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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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告訴人對我的指控都是不實的,我可以提告他誣告嗎?」、「我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了,對告訴(發)人提告誣告罪會承立嗎?」這些是刑事被告在偵審程序中或終結時經常會提出的問題。一般來說,會認為既然法律已經還我清白了,就表示對方所為申告行為應該構成誣告,但實際上不起訴(無罪)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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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我家門前有輛車,構成竊佔嗎?

台灣因為地狹人稠,出門時停車位更是一位難求,因此常常遇到貪圖方便就亂停車的駕駛人,若是違規停在公有道路的範圍內,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及第56條之規定向警察機關逕為檢舉,然而當違停的車輛所在位置是私人土地或停車位時,並無法透過上述規定來排除或處罰。那麼,地主或權利人該如何制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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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罪與公訴程序的釋疑

 在律師與當事人討論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每當談及是否和解作為撤回告訴之條件時,都會聽到「律師,這是公訴罪對吧?」的詢問,而這顯然是誤解了公訴程序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二者之意義與定位。     所謂公訴程序,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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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酌定、改定與停止

一、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以共同行使原則     所謂「親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除法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民法第1089條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謂:「按所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其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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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一:分管協議之成立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三:分管協議之終止

按分管協議成立後,因特定事由之發生以致分管協議無法繼續進行時,分管協議之效力即告終止,其事由約有以下四類。 (一)約定期限屆至:若共有人於訂立分管協議時,已有約定分管協議之存續期間,則於期限屆至後,分管協議自應依約終止而消滅。 (二)共有人同意終止:倘經全體共有人訂立未定期限之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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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一:分管協議之成立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二:分管協議之內容與效力

一、分管協議的範圍     共有人間就共有物達成分管協議,固不以所有共有人皆取得分管範圍為必要,亦無須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占有、使用,然分管協議之範圍是否須對於共有物之全部為之,抑或得就其部分成立分管?若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意旨謂:「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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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一:分管協議之成立

分管協議三部曲之一:分管協議之成立

一、何謂分管協議     所謂分管協議,乃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387號判例所敘述,乃指共有物之全體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前,合意實際上劃定範圍由共有人一人或數人各自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全部或特定部分之協議。由上述定義,可知分管協議是在數人共有一物之情形,而經由協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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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債權要先下手為強–談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為中心)釋明之範圍及程度

保障債權要先下手為強–談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為中心)釋明之範圍及程度

民事保全程序係指債權人為確保日後強制執行之實現,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債務人之資力或請求標的之現況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計之制度,依所保全之對象,可分為假扣押(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假處分(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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