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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委託人之債權人該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對於債權人而言,無法尋得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並加以查封扣押及取償,固然令人沮喪,但更痛苦的則是明明查到債務人有不動產,卻因於信託登記後屬於信託財產,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而無法執行。對此,債權人是否仍有機會受償,以下試論之: 一、若能證明債務人與受託人乃係基於通謀虛偽
監視器該往哪兒照?—談竊視聽錄罪之成立
一、竊視聽錄罪之要件 所謂竊視聽錄罪,係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由上述定義可知,該罪之成立須符合以下要件:(1)無故:即無法律上之正
法普小常識-開本票的注意事項
本票最強的功能就是可以快速取得「本票裁定」並且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後,法院只會形式審查本票本身有沒有問題,也就是確認必須寫在本票上的事項,有沒有確實記載。因此,在聲請本票裁定時,最重要的就是要拿出一張有效的本票。 △ 寫本票的注意事項: 1. 清楚寫出這張紙是「本票」2. 寫出「
債權人的保全措施—談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的四要件: 代位訴訟是指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權利可行使以增加其財產,卻怠於行使其權利時,而債權人欲代債務人主張權利並就因此所取得之財產取償,所提起之訴訟。對於代位權之行使,規定於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
我的保單不見了—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的執行程序
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係指債權人經過司法機關認定的債權範圍,可持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公權力查封、扣押債務人名下之責任財產或特定財產,以抵償債務之法律制度,常見如查封房地、扣薪資或存款等。而其中長期具有爭議者當屬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執行,重點乃在於保單的變價程序,說明如下: 一、問題意識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刑事有罪判決的科刑,就是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定刑),對於被告的一個犯罪行為量處適當之刑期(宣告刑)。而若是數個犯行時則分別量處刑期(宣告刑)後,再予以合併定出總共應該交由監獄執行的刑期(執行刑),因此在「數罪併罰」之情形下,就會有定執行刑的必要。 一、定應執行刑的界線 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下)
三、結語 總結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各級法院就此標準之運用,「締約詐欺」之審查著重締約時相對人有無積極實行詐術使相對人就客觀基礎事實有所誤認(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被告以其母陳○○的3歲女兒血癌要出國治療急需出售○○公司股份,且告訴人洪○○入股後於106年年底即可獲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上)
在現代的社會裡,無時無刻都發生著各式各樣的交易,像是買賣、租賃、借貸等等,這都成為了我們生活中必要的一部份,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也不是每次的交易都能夠順利進行。若遇上了對方違約的情況時,大部分人直覺上都會認為「對方詐欺我!」,但是否違約就一定會構成詐欺呢?單純的違約與詐欺應該如何區分呢? 一、何謂違約
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一、前言 「告訴人對我的指控都是不實的,我可以提告他誣告嗎?」、「我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了,對告訴(發)人提告誣告罪會成立嗎?」這些是刑事被告在偵審程序進行中或終結時經常會提出的問題。從一般人來看,會認為既然法律已經還我清白了,就表示對方所為申告行為應該構成誣告罪,但實際上不起訴(無罪)
信託關係委託人之債權人該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對於債權人而言,無法尋得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並加以查封扣押及取償,固然令人沮喪,但更痛苦的則是明明查到債務人有不動產,卻因於信託登記後屬於信託財產,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而無法執行。對此,債權人是否仍有機會受償,以下試論之: 一、若能證明債務人與受託人乃係基於通謀虛偽
監視器該往哪兒照?—談竊視聽錄罪之成立
一、竊視聽錄罪之要件 所謂竊視聽錄罪,係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由上述定義可知,該罪之成立須符合以下要件:(1)無故:即無法律上之正
法普小常識-開本票的注意事項
本票最強的功能就是可以快速取得「本票裁定」並且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後,法院只會形式審查本票本身有沒有問題,也就是確認必須寫在本票上的事項,有沒有確實記載。因此,在聲請本票裁定時,最重要的就是要拿出一張有效的本票。 △ 寫本票的注意事項: 1. 清楚寫出這張紙是「本票」2. 寫出「
債權人的保全措施—談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的四要件: 代位訴訟是指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權利可行使以增加其財產,卻怠於行使其權利時,而債權人欲代債務人主張權利並就因此所取得之財產取償,所提起之訴訟。對於代位權之行使,規定於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
我的保單不見了—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的執行程序
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係指債權人經過司法機關認定的債權範圍,可持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公權力查封、扣押債務人名下之責任財產或特定財產,以抵償債務之法律制度,常見如查封房地、扣薪資或存款等。而其中長期具有爭議者當屬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執行,重點乃在於保單的變價程序,說明如下: 一、問題意識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刑事有罪判決的科刑,就是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定刑),對於被告的一個犯罪行為量處適當之刑期(宣告刑)。而若是數個犯行時則分別量處刑期(宣告刑)後,再予以合併定出總共應該交由監獄執行的刑期(執行刑),因此在「數罪併罰」之情形下,就會有定執行刑的必要。 一、定應執行刑的界線 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下)
三、結語 總結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各級法院就此標準之運用,「締約詐欺」之審查著重締約時相對人有無積極實行詐術使相對人就客觀基礎事實有所誤認(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被告以其母陳○○的3歲女兒血癌要出國治療急需出售○○公司股份,且告訴人洪○○入股後於106年年底即可獲
淺談詐欺與違約之界線(上)
在現代的社會裡,無時無刻都發生著各式各樣的交易,像是買賣、租賃、借貸等等,這都成為了我們生活中必要的一部份,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也不是每次的交易都能夠順利進行。若遇上了對方違約的情況時,大部分人直覺上都會認為「對方詐欺我!」,但是否違約就一定會構成詐欺呢?單純的違約與詐欺應該如何區分呢? 一、何謂違約
我無罪了,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嗎?
一、前言 「告訴人對我的指控都是不實的,我可以提告他誣告嗎?」、「我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了,對告訴(發)人提告誣告罪會成立嗎?」這些是刑事被告在偵審程序進行中或終結時經常會提出的問題。從一般人來看,會認為既然法律已經還我清白了,就表示對方所為申告行為應該構成誣告罪,但實際上不起訴(無罪)